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師梁某在一次技術洽談會上與g化工廠廠長張某結識。張請梁幫助解決污水凈化重複利用的技術難題,梁某答應試試。1995年春節,梁某與其在大學讀書的兒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內一個廢棄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個籮筐、一堆渣土、掃帚、水桶等工具,還自費購買了十餘種試劑、試紙、電爐等物品,對g化工廠的污水水樣進行凈化實驗。實驗結果達到了g化工廠的技術指標要求。
梁某將實驗資料交給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裡認為梁某為該院工程師,污水凈化又是其業務研究範圍,此成果應是職務技術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義於1995年5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了「hi—pq703污水凈化方法」專利申請。1998年7月,研究院獲得專利權。在此期間,梁某一直認為自己的成果是非職務發明,故強烈要求辦理專利權人變更手續。雙方爭執不下,梁某訴至法院。
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誰的主張成立?為什麼?
梁某的主張成立,即該發明為非職務發明,梁某享有專利申請權和專用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本案中,梁某雖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編職工,污水凈化也是他的業務研究範圍,但案中涉及的發明創造既不是梁某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時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實驗的時間是在1995年春節期間,他本人和他的兒子利用休息時間而非工作時間從事的實驗活動並取得成果,不是執行本單位任務,而是個人接受他人委託完成的技術成果;再者從他的實驗條件看顯然不是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所以,梁某要求變更自己為專利權人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梁某將實驗資料交給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裡認為梁某為該院工程師,污水凈化又是其業務研究範圍,此成果應是職務技術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義於1995年5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了「hi—pq703污水凈化方法」專利申請。1998年7月,研究院獲得專利權。在此期間,梁某一直認為自己的成果是非職務發明,故強烈要求辦理專利權人變更手續。雙方爭執不下,梁某訴至法院。
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誰的主張成立?為什麼?
梁某的主張成立,即該發明為非職務發明,梁某享有專利申請權和專用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本案中,梁某雖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編職工,污水凈化也是他的業務研究範圍,但案中涉及的發明創造既不是梁某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時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實驗的時間是在1995年春節期間,他本人和他的兒子利用休息時間而非工作時間從事的實驗活動並取得成果,不是執行本單位任務,而是個人接受他人委託完成的技術成果;再者從他的實驗條件看顯然不是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所以,梁某要求變更自己為專利權人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