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感的單手灌籃人物圖形商標是美國耐克公司「飛人喬丹」系列運動鞋獨有的標誌。今年年初,耐克公司陸續在上海歐尚超市有限公司下屬三家門店發現由晉江龍之步鞋業有限公司和晉江康威鞋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球鞋上印有「飛人喬丹」圖形商標,於是分別將兩家鞋業公司連同超市告上法庭。8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兩起商標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在相關媒體刊登聲明;由歐尚在兩案中合併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6萬元,兩鞋業公司分別賠償10萬元和9萬元。
1993年5月,耐克公司向我國商標局註冊了「飛人喬丹」圖形商標。今年1月,耐克公司人員在本市歐尚超市中原店、閔行店、長陽店購得侵權球鞋四雙,並前往公證處對所購球鞋進行公證。
今年2月2日,耐克公司委託律師向歐尚超市發出律師函,告知超市下屬三家門店陳列並銷售侵犯耐克公司「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球鞋,要求超市停止銷售並封存侵權商品、在當月15日前提供這些商品的歷史進貨記錄、銷售記錄、商品來源相關資料。
當月月底,耐克公司人員發現在歐尚中原店和長陽店內仍有龍之步公司生產的侵權球鞋出售。
今年5月,耐克公司向市二中院遞交訴狀,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歐尚超市在兩起案件中分別和兩鞋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人民幣50萬元責任。
對此,歐尚超市辯稱對銷售的球鞋屬於侵權產品並不知情,且已提供證據證明產品來源的合法性,所以不應承擔責任。此外,歐尚超市對耐克公司所訴的銷售時間和數量也提出異議。
龍之步公司和康威公司則辯稱,耐克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是普通商標。兩公司在接到耐克公司律師函後,均已將相關商品撤下貨架。對耐克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兩公司認為沒有依據。
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耐克公司是「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註冊人,依法在該商標核准使用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合議庭經過將龍之步和康威兩公司生產的球鞋上所印的籃球球員圖形與耐克公司註冊商標比較,判定兩者基本相同,兩被告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註冊商。
標專用權的侵害。歐尚超市未經權利人許可,銷售侵權商品,其行為同樣構成侵權。鑒於耐克公司的損失和三被告的獲利均難以確定,法院根據三被告侵權行為性質、時間跨度、後果、商標聲譽、原告支付的合理開支以及當事人主觀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對耐克公司提出的要求三被告在媒體刊登聲明的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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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耐克公司向我國商標局註冊了「飛人喬丹」圖形商標。今年1月,耐克公司人員在本市歐尚超市中原店、閔行店、長陽店購得侵權球鞋四雙,並前往公證處對所購球鞋進行公證。
今年2月2日,耐克公司委託律師向歐尚超市發出律師函,告知超市下屬三家門店陳列並銷售侵犯耐克公司「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球鞋,要求超市停止銷售並封存侵權商品、在當月15日前提供這些商品的歷史進貨記錄、銷售記錄、商品來源相關資料。
當月月底,耐克公司人員發現在歐尚中原店和長陽店內仍有龍之步公司生產的侵權球鞋出售。
今年5月,耐克公司向市二中院遞交訴狀,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歐尚超市在兩起案件中分別和兩鞋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人民幣50萬元責任。
對此,歐尚超市辯稱對銷售的球鞋屬於侵權產品並不知情,且已提供證據證明產品來源的合法性,所以不應承擔責任。此外,歐尚超市對耐克公司所訴的銷售時間和數量也提出異議。
龍之步公司和康威公司則辯稱,耐克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是普通商標。兩公司在接到耐克公司律師函後,均已將相關商品撤下貨架。對耐克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兩公司認為沒有依據。
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耐克公司是「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註冊人,依法在該商標核准使用範圍內享有專用權。合議庭經過將龍之步和康威兩公司生產的球鞋上所印的籃球球員圖形與耐克公司註冊商標比較,判定兩者基本相同,兩被告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註冊商。
標專用權的侵害。歐尚超市未經權利人許可,銷售侵權商品,其行為同樣構成侵權。鑒於耐克公司的損失和三被告的獲利均難以確定,法院根據三被告侵權行為性質、時間跨度、後果、商標聲譽、原告支付的合理開支以及當事人主觀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對耐克公司提出的要求三被告在媒體刊登聲明的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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