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廠自1984年起在其生產的襯衫上使用「長城」商標;1986年,乙服裝廠也開始使用「長城」商標。1988年3月,乙廠的「長城」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服裝等。1989年1月,乙廠發現甲廠在襯衫上使用「長城」商標,很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此甲、乙雙方發生侵權糾紛。
(1)甲、乙兩個廠誰構成侵權?為什麼?
(2)侵權行為始於何時?請說明理由。
(3)侵權方能否繼續使用「長城」商標?請你提出可行性建議。
(1)甲廠構成侵權,即侵犯了乙廠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其理由是:在我國只有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甲廠的商標雖然使用在先,但並未註冊;而乙廠的商標雖然使用在後,但獲得了註冊。
(2)甲廠的侵權行為始於1988年3月乙廠的商標被核准註冊後。其理由是:在乙廠的商標被核准註冊前,乙廠對其使用的「長城」商標無專用權,且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效力始於核准註冊公告之日。
(3)侵權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產的襯衫上繼續使用「長城」商標。如果要繼續使用,必須依法取得對「長城」商標的使用權。可行性方法有:①對乙的註冊提出不當註冊撤銷請求,經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後,可以繼續使用;②與乙廠協商,獲得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權;③與乙廠協商,請乙廠向其轉讓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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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廠構成侵權,即侵犯了乙廠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其理由是:在我國只有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甲廠的商標雖然使用在先,但並未註冊;而乙廠的商標雖然使用在後,但獲得了註冊。
(2)甲廠的侵權行為始於1988年3月乙廠的商標被核准註冊後。其理由是:在乙廠的商標被核准註冊前,乙廠對其使用的「長城」商標無專用權,且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效力始於核准註冊公告之日。
(3)侵權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產的襯衫上繼續使用「長城」商標。如果要繼續使用,必須依法取得對「長城」商標的使用權。可行性方法有:①對乙的註冊提出不當註冊撤銷請求,經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後,可以繼續使用;②與乙廠協商,獲得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權;③與乙廠協商,請乙廠向其轉讓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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