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因此,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不包括與用人單位建立非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
企業高管人員是勞動者。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17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11條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由此可知,高管人員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屬於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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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不包括與用人單位建立非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
企業高管人員是勞動者。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17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11條規定,「經理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由此可知,高管人員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屬於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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