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在《政法論壇》2019年第6期的《刑事辯護制度四十年來的回顧與展望》中指出,我國刑事辯護制度四十年來的發展,可以被梳理成五條線索或脈絡:一是律師從「國家法律工作者」向「法律代理人」的轉變,律師職業倫理隨之從原有的注重公益義務走向對忠誠義務的強化;二是律師辯護階段從原有的「法庭辯護」逐步走向「全流程辯護」;三是從原有的注重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走向保障被告人「獲得律師幫助」;四是從原有的律師參與訴訟走向「律師有效辯護」;五是在辯護權利的保障機制上引入律師權利救濟機制和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上述五個方面,刑事辯護制度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也存在深層的制度問題,更存在著進一步改革和發展的空間。一個國家的刑事辯護制度要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主要評價標準應當是律師能夠為委託人提供更為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同時辯護律師的權利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濟,辯護律師的執業安全也得到妥善的保障。在這一方面,我國法律對律師職業定位和律師職業倫理所作的調整,可謂是一種「質」的飛躍。但在辯護律師的參與範圍、參與空間、參與階段等方面,我國法律只是作出了「量」的積累,還有待於發生「質」的提升。這可能是我國刑事辯護制度所要解決的深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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