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莫培華,男,1982年4月10日生,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人,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平樂縣青龍鄉平西村委平西村7—20號。
2013年1月10日1時許,被告人莫培華酒後到廣西平樂農村合作銀行青龍支行門口的atm機亭,用木棒多次擊打atm機的密碼鍵盤,致其毀損,atm機無法正常使用。經物價部門鑑定,被毀壞的德利多富牌atm機密碼鍵盤價值人民幣9,114.00元。
2013年1月10日3時許,被告人莫培華酒後到中國農業銀行平樂縣支行張家分理處,持木棒多次擊打自動服務區內的一台自助存取款機和一台自動終端機,致兩機損壞。經物價部門鑑定,被毀壞的怡化牌存取款機前lcd+觸摸屏、前面罩塑料及陣通牌自動終端機觸摸屏控制盒、顯示器總價值人民幣15,783.00元。
2013年3月6日凌晨0時20分,被告人莫培華酒後到廣西平樂農村合作銀行青龍支行門口的atm機亭,趁無人之機,用木棒多次擊打atm機的顯示屏及密碼鍵盤,致該機再次被毀壞,atm機無法正常使用。經物價部門鑑定,被毀壞的德利多富牌atm機密碼鍵盤價值人民幣23,519.00元。
2013年3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莫培華酒後到廣西平樂農村合作銀行青龍支行門口的atm機亭,趁無人之機,用鋼筋多次擊打atm機的顯示屏及密碼鍵盤,導致該機的顯示屏及密碼鍵盤毀壞,atm機無法正常使用,隨後莫培華又持鋼筋將廣西平樂農村合作銀行青龍支行大門玻璃砸爛。經物價部門鑑定,被毀壞的德利多富牌atm機密碼鍵盤價值人民幣23,519.00元、德利多富牌atm機顯示屏價值人民幣1,356.00元,合計總價值人民幣24,875.00元。
被告人莫培華作案四次,共計毀損財物折價人民幣73,291.00元。
審判。
廣西平樂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莫培華四次持木棒擊打銀行atm機,造成atm機無法正常使用,損失達到人民幣73,291.00元,屬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莫培華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培華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被告人莫培華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少數意見認為,因故意毀壞財物罪只有數額較大的標準,數額巨大以及情節嚴重的程度沒有具體的規定。應按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就低不就高,按數額較大的標準判處刑罰。第二種多數意見認為,立法者在本罪的制定上採用開放式的規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程度,數額巨大及嚴重程度都沒有作出相關的具體司法解釋規定。這樣的規定充分考慮到我國現實生活當中不同地區、行業經濟水平、收入水平的差別,符合平等適用刑法原則,也有助於法官能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給予具體判決、裁定。全國只有北京市對於故意毀壞財物有數額巨大的規定為五萬元以上。雖然廣西沒有數額巨大的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發達地區的北京市的規定以及盜竊罪、搶劫罪等財產型犯罪的數額規定。被告人莫培華四次持木棒擊打銀行atm機,造成atm機無法正常使用,損失達到人民幣73,291.00元。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在三年以上定罪量刑。這樣才能罪與刑相適應。
評析。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運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下面從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必然性進行分析。
自由裁量權,指酌情做出決定的權力,並且這種決定在當時情況下應是正義、公正、正確、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權力或責任,使其在某種情況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有時是根據形勢所需,有時則僅僅是在規定限度行使這種權力。」從性質上看,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的有限的司法選擇權。
其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的司法審判權,其行使主體包括法官和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審判組織。
其二,法官自由裁量權來自於法律賦予的意思自治,它通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來實現。
其三,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司法選擇權。法官在面臨多種可供選擇的處理方案或規則時,有權選擇其中的一種方案作出裁判。
其四,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受法律規定約束的權力,法官必須在合法的範圍內作出選擇。
其五,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受公平正義觀念約束的權力,法官必須在合法的範圍內作出合理選擇。
(一)刑法典的局限性和個案的多樣性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必然性。
任何刑法典都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和穩定性的特徵,這些特徵固然有其積極的一面,並且這種積極性的一面始終占主要地位;但也有其局限性的一面,主要表現有三:一是與刑法目的的不完全一致性。刑法的目的是保護合法、懲罰犯罪,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然而刑法的普遍性特徵使其注意了一般性卻捨棄了特殊性,因而在適用於具體人、適用於特定案件時有可能違背刑法的目的,對「一般」來說是公正的刑法,對「特殊」來說卻可能是不公正的。二是不周延性。法官審理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問題極其複雜,並且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刑法典不可能對各種犯罪及其刑罰作出包攬無遺的規定,因而其具有不周延性,以致於存在著補充的必要。三是模糊性。人們要求立法明確,這種願望是無可非議的,但由於「客觀世界上的事物比用來描述它們的語詞要多得多。」所以人們達到的事實與願望之間總是有距離。刑法描述的模糊性,決定了人們可能根據自己的認識作出不同的解釋。刑事審判活動中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可以彌補刑事立法的上述局限性。也可以說,立法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可以彌補刑事立法的上述局限性。也可以說,立法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行為的客觀必然性。
(二)刑法解釋方法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必然性。
刑事立法者無法制定出完美無缺的法律,也無法將法律解釋權完全壟斷於自己之手。法學家們又將注意力轉移至方法論的方向,意欲發明一整套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法律解釋方法,以實現自動產生裁判結果的偉大理想,希望通過這套方法論的指導,使所有法官面對疑難案件時,只要運用其進行法律解釋,都會產生確定無疑的唯一裁判結果。然而,任何一種法律解釋方法都具有其自身無法克服的局限性,而且它們之間沒有也不可能存在一種確定的次序,加之不同的社會群體乃至不同的個人之間不可能對任何問題都能達成共識,導致法律解釋的結果無法得出唯一正確的裁判方案,這使得刑事審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了存在的必要。
(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必然性。
刑法是制定於過去、適用於現在、規制著將來的行為規範,具有相對的穩定性。這種穩定性是刑法的安全價值所在。如果刑法朝令夕改,則會讓人無所適從,從而會降低刑法的嚴肅性。然而,刑法適用於現在又規制著將來的特點,決定了它又必須具有適應社會發展的職責。現實社會生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這要求刑法也應該是發展的,具有靈活性。那麼,如何將刑法的靈活性寓於刑法的穩定性之中呢?唯一的辦法就是發揮法官在適用刑法方面的主觀能動性,故而只能授予法官一定的刑事自由裁量權。
(四)我國的現實國情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必然性。
我國地闊、人多、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習俗差異較大,因而對同一犯罪行為危害程度認識很不一致。犯罪行為亦千差萬別,刑法不可能逐一例舉各種情節。現實社會不斷發展變化與刑法穩定性也必然有著衝突,為避免刑法朝令夕改,要將刑法的靈活性寓於穩定性之中,唯一的辦法是發揮法官主觀能動性,給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作者單位:廣西平樂縣人民法院)。
文章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繫刪除。
被告人莫培華,男,1982年4月10日生,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人,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平樂縣青龍鄉平西村委平西村7—20號。
2013年1月10日1時許,被告人莫培華酒後到廣西平樂農村合作銀行青龍支行門口的atm機亭,用木棒多次擊打atm機的密碼鍵盤,致其毀損,atm機無法正常使用。經物價部門鑑定,被毀壞的德利多富牌atm機密碼鍵盤價值人民幣9,114.00元。
2013年1月10日3時許,被告人莫培華酒後到中國農業銀行平樂縣支行張家分理處,持木棒多次擊打自動服務區內的一台自助存取款機和一台自動終端機,致兩機損壞。經物價部門鑑定,被毀壞的怡化牌存取款機前lcd+觸摸屏、前面罩塑料及陣通牌自動終端機觸摸屏控制盒、顯示器總價值人民幣15,783.00元。
2013年3月6日凌晨0時20分,被告人莫培華酒後到廣西平樂農村合作銀行青龍支行門口的atm機亭,趁無人之機,用木棒多次擊打atm機的顯示屏及密碼鍵盤,致該機再次被毀壞,atm機無法正常使用。經物價部門鑑定,被毀壞的德利多富牌atm機密碼鍵盤價值人民幣23,519.00元。
2013年3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莫培華酒後到廣西平樂農村合作銀行青龍支行門口的atm機亭,趁無人之機,用鋼筋多次擊打atm機的顯示屏及密碼鍵盤,導致該機的顯示屏及密碼鍵盤毀壞,atm機無法正常使用,隨後莫培華又持鋼筋將廣西平樂農村合作銀行青龍支行大門玻璃砸爛。經物價部門鑑定,被毀壞的德利多富牌atm機密碼鍵盤價值人民幣23,519.00元、德利多富牌atm機顯示屏價值人民幣1,356.00元,合計總價值人民幣24,875.00元。
被告人莫培華作案四次,共計毀損財物折價人民幣73,291.00元。
審判。
廣西平樂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莫培華四次持木棒擊打銀行atm機,造成atm機無法正常使用,損失達到人民幣73,291.00元,屬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莫培華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培華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判決被告人莫培華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少數意見認為,因故意毀壞財物罪只有數額較大的標準,數額巨大以及情節嚴重的程度沒有具體的規定。應按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就低不就高,按數額較大的標準判處刑罰。第二種多數意見認為,立法者在本罪的制定上採用開放式的規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程度,數額巨大及嚴重程度都沒有作出相關的具體司法解釋規定。這樣的規定充分考慮到我國現實生活當中不同地區、行業經濟水平、收入水平的差別,符合平等適用刑法原則,也有助於法官能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給予具體判決、裁定。全國只有北京市對於故意毀壞財物有數額巨大的規定為五萬元以上。雖然廣西沒有數額巨大的具體規定,但可以參照發達地區的北京市的規定以及盜竊罪、搶劫罪等財產型犯罪的數額規定。被告人莫培華四次持木棒擊打銀行atm機,造成atm機無法正常使用,損失達到人民幣73,291.00元。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在三年以上定罪量刑。這樣才能罪與刑相適應。
評析。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運用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下面從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必然性進行分析。
自由裁量權,指酌情做出決定的權力,並且這種決定在當時情況下應是正義、公正、正確、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權力或責任,使其在某種情況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有時是根據形勢所需,有時則僅僅是在規定限度行使這種權力。」從性質上看,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的有限的司法選擇權。
其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的司法審判權,其行使主體包括法官和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審判組織。
其二,法官自由裁量權來自於法律賦予的意思自治,它通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來實現。
其三,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司法選擇權。法官在面臨多種可供選擇的處理方案或規則時,有權選擇其中的一種方案作出裁判。
其四,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受法律規定約束的權力,法官必須在合法的範圍內作出選擇。
其五,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受公平正義觀念約束的權力,法官必須在合法的範圍內作出合理選擇。
(一)刑法典的局限性和個案的多樣性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必然性。
任何刑法典都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和穩定性的特徵,這些特徵固然有其積極的一面,並且這種積極性的一面始終占主要地位;但也有其局限性的一面,主要表現有三:一是與刑法目的的不完全一致性。刑法的目的是保護合法、懲罰犯罪,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然而刑法的普遍性特徵使其注意了一般性卻捨棄了特殊性,因而在適用於具體人、適用於特定案件時有可能違背刑法的目的,對「一般」來說是公正的刑法,對「特殊」來說卻可能是不公正的。二是不周延性。法官審理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問題極其複雜,並且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刑法典不可能對各種犯罪及其刑罰作出包攬無遺的規定,因而其具有不周延性,以致於存在著補充的必要。三是模糊性。人們要求立法明確,這種願望是無可非議的,但由於「客觀世界上的事物比用來描述它們的語詞要多得多。」所以人們達到的事實與願望之間總是有距離。刑法描述的模糊性,決定了人們可能根據自己的認識作出不同的解釋。刑事審判活動中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可以彌補刑事立法的上述局限性。也可以說,立法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可以彌補刑事立法的上述局限性。也可以說,立法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行為的客觀必然性。
(二)刑法解釋方法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必然性。
刑事立法者無法制定出完美無缺的法律,也無法將法律解釋權完全壟斷於自己之手。法學家們又將注意力轉移至方法論的方向,意欲發明一整套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法律解釋方法,以實現自動產生裁判結果的偉大理想,希望通過這套方法論的指導,使所有法官面對疑難案件時,只要運用其進行法律解釋,都會產生確定無疑的唯一裁判結果。然而,任何一種法律解釋方法都具有其自身無法克服的局限性,而且它們之間沒有也不可能存在一種確定的次序,加之不同的社會群體乃至不同的個人之間不可能對任何問題都能達成共識,導致法律解釋的結果無法得出唯一正確的裁判方案,這使得刑事審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了存在的必要。
(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必然性。
刑法是制定於過去、適用於現在、規制著將來的行為規範,具有相對的穩定性。這種穩定性是刑法的安全價值所在。如果刑法朝令夕改,則會讓人無所適從,從而會降低刑法的嚴肅性。然而,刑法適用於現在又規制著將來的特點,決定了它又必須具有適應社會發展的職責。現實社會生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這要求刑法也應該是發展的,具有靈活性。那麼,如何將刑法的靈活性寓於刑法的穩定性之中呢?唯一的辦法就是發揮法官在適用刑法方面的主觀能動性,故而只能授予法官一定的刑事自由裁量權。
(四)我國的現實國情決定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必然性。
我國地闊、人多、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習俗差異較大,因而對同一犯罪行為危害程度認識很不一致。犯罪行為亦千差萬別,刑法不可能逐一例舉各種情節。現實社會不斷發展變化與刑法穩定性也必然有著衝突,為避免刑法朝令夕改,要將刑法的靈活性寓於穩定性之中,唯一的辦法是發揮法官主觀能動性,給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作者單位:廣西平樂縣人民法院)。
文章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