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業慣例是指商業事業團體所編制的國際貿易習慣做法或規則。現代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淵源有:(1)國際商會或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貿易條件」等有關國際貿易活動的規則;(2)商業行業或專業團體以及國際經濟組織制定的某行業或某類商品交易的標準合同格式;(3)國際商業社會中商事仲裁機構做出的典型裁決案例。
現代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性質。探求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性質,就是要根據法律科學原理,分析它是否具備法律規範應有的特徵。其主要特點主要表現在:(1)它具有法律規範的普遍性。它並非只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或一個港口的習慣,它是長期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被商人們所廣泛採用並自覺遵守的習慣做法。(2)具備法律規範的穩定性。這取決於它是否出自權威機構的制定。在現代國際貿易慣例的形成過程中,雖然它們不是經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的,也不是經國家間的外交途徑所締結的國際公約,但是,他們是由具有相當影響的國際性商業團體或國際經濟組織總結國際貿易習慣並加以編纂而形成的。(3)不完全具備法律規範的強制性,其具有強制性但不能與法律相提並論。只有在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採用某種慣例時,它才對有關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在實踐中,國際貿易慣例的強制性有兩種表現形式:第一,在合同中沒有規定適用何國法律而又遇到糾紛時,有管轄權的內國法院或仲裁機構,如果不是通過衝突規範引用應該使用的內國法,而是以國際貿易慣例來解釋有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往往會易於被有關當事人所接受,因為國際貿易慣例帶有國際的普遍性,而國內商事法律總未免帶有本國的特殊性。第二,在發生國際貿易爭端時,有關當事人都比較願意將爭端提交國際性的商業仲裁機構並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來解決。這種仲裁的裁決,一般也能夠得到有關當事人的自動執行。如果敗訴方不願自動執行的話,另一方還可向執行地的內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旦該國法院同意,就會協助執行。可見,這種國際性商業仲裁機構的裁決雖然不能直接強制執行,但是能夠通過國家權力得到間接強制執行。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商業慣例有很多,其中得到廣泛適用的是國際商會編撰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其目的在於對國際貿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術語,提供一套具有國際通用性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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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商業慣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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