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鐵路運輸檢察院 :
律師事務所受犯罪嫌疑人家屬xxx 的委託特指派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xxx 販賣毒品的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本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後了解了相關案發經過。現根據我們了解的情況,依法出具以下律師意見,供貴院參考。
一、目前來看,犯罪嫌疑人xxx 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從辯護人會見嫌疑人xxx 了解到的案情來看,犯罪嫌疑人xxx 主觀上並沒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進行相應的販賣行為,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故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其不予批捕進行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二、犯罪嫌疑人xxx 沒有犯罪前科,即使涉嫌本案犯罪,也是初犯、偶犯;犯罪嫌疑人xxx 在得知自己可能涉嫌犯罪,能主動和公安機關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陳述案情且其表現行為良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對犯罪嫌疑人xxx 採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害性。
三、犯罪嫌疑人xxx 還有兩個哺乳期的雙胞胎兒子,孩子剛滿一歲,需要父親照看,孩子父親尚在拘留,期間無人照看,只得寄宿在朋友家,考慮到孩子已經失去了母親的關愛與呵護,不能在失去父愛,故應犯罪嫌疑人xxx 近親屬的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67條、第68條、第69條及第70條的各項規定,xxx 家屬及其本人願意以人保或財保的方式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 不構成刑事犯罪,且即使構成刑事犯罪,也屬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為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懇請貴院對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准予取保候審。
上述意見供貴院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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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取保候審成功[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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