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某系某市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體經營者,長期僱傭3個人員為其工作,並為3人繳納社會保險費。1999年11月,龍某承接了一項運輸水泥電線桿的業務。11月12日開始運輸後,龍某認為3人無法完成預定的運輸任務,其僱工之一張某介紹自己的鄰居鍾某參加運輸,龍某同意,並與鍾某約定完成這次運輸任務後即不再僱傭鍾某,費用一次性付給鍾某。鍾某在卸車過程中,由於不慎被水泥電線桿壓死。2000年1月9日,鍾某家屬向某市勞動局申請,要求對鍾某死亡作出工傷事故認定。
問題:龍某與鍾某的關係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答:
龍某與鍾某之間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鍾某並非龍某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平時不接受龍某的管理,雙方約定的報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與工資報酬關係的持續性支付不同。鍾某在為龍某提供勞務時死亡,應依《民法通則》處理,即按民事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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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龍某與鍾某的關係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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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某與鍾某之間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鍾某並非龍某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平時不接受龍某的管理,雙方約定的報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與工資報酬關係的持續性支付不同。鍾某在為龍某提供勞務時死亡,應依《民法通則》處理,即按民事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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