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2年7月,被告單位寶勛精密螺絲(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勛公司)成立,經營範圍包括生產銷售建築五金件、汽車高強度精密緊固件、精沖模具等,該公司生產中產生的廢酸液及污泥為危險廢物,必須分類收集後委託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被告人黃冠群自2008年起擔任寶勛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被告人姜家清自2016年4月起直接負責寶勛公司酸洗污泥的處置工作。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單位寶勛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姜家清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在未開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將酸洗污泥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被告人李長紅、塗偉東、劉宏桂進行非法處置。被告人李長紅、塗偉東、劉宏桂通過偽造有關國家機關、公司印章,製作虛假公文、證件等方式,非法處置酸洗污泥。上述被告人通過汽車、船舶跨省運輸危險廢物,最終在江蘇省淮安市、揚州市、蘇州市,安徽省銅陵市非法傾倒、處置酸洗污泥共計1071噸。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家清、李長紅、塗偉東夥同被告人汪和平、汪文革、吳祖祥、朱鳳華、查龍你等人在安徽省銅陵市經開區將62.88噸酸洗污泥傾倒在長江堤壩內,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案發後,經鑑定評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傾倒、處置酸洗污泥造成環境損害數額為511萬餘元,產生應急處置、生態環境修復、鑑定評估等費用共計139萬餘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長紅、塗偉東、劉宏桂、吳祖祥、朱鳳華、查龍你等人在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非法收集10餘家江蘇、浙江企業的工業污泥、廢膠木等有毒、有害物質,通過船舶跨省運輸至安徽省銅陵市江濱村江灘邊傾倒。其中,傾倒廢膠木313噸、工業污泥2525餘噸,另有2400餘噸工業污泥傾倒未遂。
(二)訴訟過程。
本案由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單位寶勛公司以及被告人黃冠群、姜家清、李長紅、塗偉東等12人犯污染環境罪向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9月28日,鏡湖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單位寶勛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被告人黃冠群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姜家清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長紅等10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被告單位寶勛公司和被告人黃冠群等人提出上訴。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也是中華民族發展的重要支撐。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關係國家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服務長江生態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司法機關肩負的重大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對發生在長江經濟帶十一省(直轄市)的跨省(直轄市)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本案中,被告單位寶勛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等12人在江蘇、浙江、安徽等地跨省運輸、轉移危險廢物,並在長江流域甚至是長江堤壩內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數量大,持續時間長,給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涉案地辦案機關加強協作配合,查清犯罪事實,對被告單位寶勛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等12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辦理長江經濟帶跨省(直轄市)環境污染案件,守護好長江母親河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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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勛精密螺絲 浙江 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黃冠群等12人污染環境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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