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合同糾紛當然可以仲裁。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合同仲裁開庭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然後宣讀仲裁紀律。
(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以及委託代理權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3)開庭調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的順序,詢問有關產生糾紛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詢問其他證人。當事實調查完結時,徵求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同意,即時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即可宣布休庭、開庭結束。哪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則組織雙方辯論。
(4)如再次調解不成。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當事人陳述完畢後,應暫時休庭。
(5)休庭時仲裁庭對合同糾紛進行評議,並做出裁決意見。
(6)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結束,致此開庭即告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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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的開庭的區別[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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