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費某與秦某結婚,秦某是一家國外航空公司的空姐,秦某意識到進口嬰兒奶粉和母嬰用品在國內很受青睞,便在網上實名註冊了一家網店,並成為網上的知名商鋪。後費某離開單位,專職經營網店,秦某則繼續做空姐的工作。但因雙方均忙於事業,導致感情不和,最後協議離婚。雙方婚後共同經營的網店庫存商品價值100萬元,雙方各得一半,秦某將該網店轉讓給費某;同時,將網店的密碼等無償提供給費某使用,費某則支付秦某50萬元。而離婚後秦某卻將網店的密碼等作了修改,使費某徹底失去了對網店的控制。費某要求秦某返還上述款項、修改網店相關信息,並將網店實名變更為自己。請問,費某的請求能否獲得支持。
答:
網店的經濟價值大致來自三方面:第一是賣家用於交易的存貨;第二是買家收貨後支付的貨款,全部存在網店綁定的賬戶中;第三是網店本身和綁定的即時通訊工具。網店是依託於網絡存在並根據合同建立起來的網絡空間,基本法律屬性應定位於合同之債,因此網店的運行和處分都必須在網絡的環境中進行,即不應該也不可能超出網絡的交易規則和網絡技術規制。實名經營限制是將網店本身作為交易對象的行為,因此,如果網店涉及共有財產分配的法律事件或行為,如離婚、繼承等,就有可能需要店鋪易主,這和網站所禁止的轉讓行為屬於不同性質,不至於影響到網站設定的交易環境。在不違反網站交易規則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網店的分配方法,如果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應當本著對經營更有經驗、在經營中投入更大的一方優先取得店鋪的方法進行分配,以保障經營事業能夠穩定、持續地進行下去。費某專職經營網店,並就網店的使用支付了費用,因此,費某的請求可以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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