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副收據(mate’sreceipt)。在班輪運輸下,託運人將貨物裝上船後,船方的高級職員大副應在船方理貨人員(tallyclerk)點驗貨物現場報告的基礎上,向託運人簽發一份「收貨單」的文件。由於收貨單是大副簽發的,故俗稱「大副收據」。大副收據的作用:(1)表明船方收到貨物的憑證;(2)託運人換取正本提單的依據。對貨物在裝船時的狀況(是否損壞等),大副應在其收據上如實記載。大副收據的法律後果:(1)船東不得對大副收據中所載貨物數量和表面狀態表示反悔。(2)大副收據的持有人有權取得船東簽發的提單。
2.提貨單:託運人在取得提單之後,應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將提單正本提交給收貨人,而收貨人再將提單交給船方在目的港的代表或代理人,並從那裡換取提貨單(delivery order)。收貨人即可憑此單證在卸貨港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提取貨物。提貨單的作用:是對占有貨物的人發出的指示,指示他把貨物交給提貨單的持有人。但提貨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不可以轉讓,所以在象徵性交貨的貿易條件下,賣方不能以提交提貨單代替提交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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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副收據和提貨單[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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