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消費維權途徑包括要約的撤銷問題、電子簽章的問題、交易證據的收集問題、網絡消費維權、網絡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是否為當事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隨著時代的發展需求,網上交易的出現對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雖目前我國已相繼頒布了《商用密碼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網際網路保密管理規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為我國網上交易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緊隨我國信息基礎建設的規範和完善,實施網上交易的條件已經逐漸成熟且發展潛力巨大,而相關法律支持與其發展規模的差距還很大。我國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狀態,行業間的監管對於網上交易毫無力度且法律上對行規以難以認同,相關的法律規範和有效的市場信用體系極不完善,嚴重影響網上交易的發展,法規的不健全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
第一,要約的撤銷問題。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除法律規定不可撤銷的情形外,但撤銷通知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在網上交易中,因網絡數據的傳輸速度極快,要約的發出與到達幾乎是同時的,並且接受方的計算機往往具有自動審單的判斷功能,可以及時作出承諾,所以要約方能夠撤銷要約的機會微乎其微。
第二,電子簽章的問題。網絡交易合同(或稱電子合同)是指在專用的或公開的網絡環境里通過數據電文達成的非紙質的數字化的合同。電子合同可以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達成,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電子數據交換來達成。從各國現有的實踐來看,傳統的合同仍主要依賴於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有關法律往往要求有當事人的親筆手簽或機構的蓋章。網上業務作為一項電子交易,具有無紙化的特點,這使其有別於傳統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時,作為合同成立標誌的簽章問題則遇到了挑戰。倘若合同的成立還需簽章,則使電子交易的優勢無法體現。
第三,交易證據的收集問題。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數據電文證據的法律地位及其認定的具體要求。電子交易的無紙化使得糾紛發生時,證據的收集甚為困難。目前,學術界針對數據電文到底歸入何類證據有兩種觀點:一為視聽資料;一為書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視聽資料應與其它證據結合方能確定其證據力。所以,如果將電子證據歸入視聽資料一類,其證明效力就將大打折扣。
第四,網絡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是否為當事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買賣雙方是基於對網絡服務系統的充分信任才促成了交易行為。一旦網絡服務系統提供虛假的交易信息必然會給當事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由網絡服務系統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作為當事者也有義務協助網絡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行使追償權,這樣也減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誠信體系的建立,網上交易將有著廣闊前景,市場環境將逐步改善。網上交易也將有一片光明的前途。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隨著時代的發展需求,網上交易的出現對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雖目前我國已相繼頒布了《商用密碼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網際網路保密管理規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為我國網上交易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緊隨我國信息基礎建設的規範和完善,實施網上交易的條件已經逐漸成熟且發展潛力巨大,而相關法律支持與其發展規模的差距還很大。我國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狀態,行業間的監管對於網上交易毫無力度且法律上對行規以難以認同,相關的法律規範和有效的市場信用體系極不完善,嚴重影響網上交易的發展,法規的不健全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
第一,要約的撤銷問題。我國現行《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除法律規定不可撤銷的情形外,但撤銷通知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在網上交易中,因網絡數據的傳輸速度極快,要約的發出與到達幾乎是同時的,並且接受方的計算機往往具有自動審單的判斷功能,可以及時作出承諾,所以要約方能夠撤銷要約的機會微乎其微。
第二,電子簽章的問題。網絡交易合同(或稱電子合同)是指在專用的或公開的網絡環境里通過數據電文達成的非紙質的數字化的合同。電子合同可以通過電子商務網站達成,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電子數據交換來達成。從各國現有的實踐來看,傳統的合同仍主要依賴於當事人的簽字或蓋章,有關法律往往要求有當事人的親筆手簽或機構的蓋章。網上業務作為一項電子交易,具有無紙化的特點,這使其有別於傳統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時,作為合同成立標誌的簽章問題則遇到了挑戰。倘若合同的成立還需簽章,則使電子交易的優勢無法體現。
第三,交易證據的收集問題。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數據電文證據的法律地位及其認定的具體要求。電子交易的無紙化使得糾紛發生時,證據的收集甚為困難。目前,學術界針對數據電文到底歸入何類證據有兩種觀點:一為視聽資料;一為書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視聽資料應與其它證據結合方能確定其證據力。所以,如果將電子證據歸入視聽資料一類,其證明效力就將大打折扣。
第四,網絡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是否為當事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買賣雙方是基於對網絡服務系統的充分信任才促成了交易行為。一旦網絡服務系統提供虛假的交易信息必然會給當事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應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由網絡服務系統的所有者、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作為當事者也有義務協助網絡服務系統所有者、經營者行使追償權,這樣也減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機。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誠信體系的建立,網上交易將有著廣闊前景,市場環境將逐步改善。網上交易也將有一片光明的前途。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