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1990年始在第20類的家俱上使用「溫馨」商標,但一直未申請註冊。1994年9月15日,乙將其尚未使用的「溫馨商標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類的家俱上。
問題一:乙的商標能否被核准註冊?為什麼?
問題二:若乙的商標被核准註冊後,甲能否在家俱上繼續使用其「溫馨」商標?為什麼?
問題三:如何協調商標的註冊與使用之間的關係,才能更好地發揮商標的作用。
答:問題一:乙的商標能否被核准註冊,應當分以下情形進行討論:
1.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標則不能被准註冊:
(a)他人在家俱及其類似商品上享有對「溫馨」商標的專用權。
(b)他人在家俱及其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溫馨」因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一)、(二)和(三)項第31條的規定而被依法撤銷或者註冊銷尚未超過一年。
(c)乙申請註冊的「溫馨」商標是盜用他人的姓名,即構成對他人姓名權的侵犯。
(d)乙的申請人資格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或者乙申請使用商標「溫馨」的商品家俱超出了其被核准經營的範圍。2.只有在不出現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標才可能被核准註冊。
問題二:乙的商標被核准註冊後,甲不能繼續在家俱上使用「溫馨」商標,因為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對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與乙之註冊商標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家俱)同上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但是,甲可以在與家俱不相同且不類似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上繼續使用「溫馨」商標,而且還可以將其申請註冊。
問題三:協調商標註冊與使用之間的關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才能更好地發揮商標的作用:
1.單純就一個申請人而言,不論其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已經使用,只要其打算使用,且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即可被核准註冊。此項原則強調「只有註冊商標才能產生專用權」。
2.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以相同商標或者近似商標申請註冊的,不論其申請日的先後,均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此項原則強調「商標的價值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來源,而在工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是實現其商標價值的唯一有效方式」。
3.兩上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申請註冊,且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若申請日相同的,則由商標局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協商,並通知商標局。商標局將依協商約定的結果,核准註冊;逾期不能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返悔的,則在商標局的主持下,由諸申請人抽撿決定,或者由商標局依具體情況裁定。此項原則強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4.未使用人將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搶先申請註冊,且在先使用人已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項註冊,而註冊人又不能證明其出於善意的,則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撤銷該商標。此項原則強調「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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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乙的商標能否被核准註冊?為什麼?
問題二:若乙的商標被核准註冊後,甲能否在家俱上繼續使用其「溫馨」商標?為什麼?
問題三:如何協調商標的註冊與使用之間的關係,才能更好地發揮商標的作用。
答:問題一:乙的商標能否被核准註冊,應當分以下情形進行討論:
1.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標則不能被准註冊:
(a)他人在家俱及其類似商品上享有對「溫馨」商標的專用權。
(b)他人在家俱及其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溫馨」因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一)、(二)和(三)項第31條的規定而被依法撤銷或者註冊銷尚未超過一年。
(c)乙申請註冊的「溫馨」商標是盜用他人的姓名,即構成對他人姓名權的侵犯。
(d)乙的申請人資格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或者乙申請使用商標「溫馨」的商品家俱超出了其被核准經營的範圍。2.只有在不出現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標才可能被核准註冊。
問題二:乙的商標被核准註冊後,甲不能繼續在家俱上使用「溫馨」商標,因為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對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與乙之註冊商標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家俱)同上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但是,甲可以在與家俱不相同且不類似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上繼續使用「溫馨」商標,而且還可以將其申請註冊。
問題三:協調商標註冊與使用之間的關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才能更好地發揮商標的作用:
1.單純就一個申請人而言,不論其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已經使用,只要其打算使用,且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即可被核准註冊。此項原則強調「只有註冊商標才能產生專用權」。
2.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以相同商標或者近似商標申請註冊的,不論其申請日的先後,均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此項原則強調「商標的價值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來源,而在工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是實現其商標價值的唯一有效方式」。
3.兩上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申請註冊,且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若申請日相同的,則由商標局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協商,並通知商標局。商標局將依協商約定的結果,核准註冊;逾期不能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返悔的,則在商標局的主持下,由諸申請人抽撿決定,或者由商標局依具體情況裁定。此項原則強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4.未使用人將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搶先申請註冊,且在先使用人已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項註冊,而註冊人又不能證明其出於善意的,則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撤銷該商標。此項原則強調「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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