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漩渦中的歌》上映後,其中的歌曲很受群眾歡迎,於就是某詞作者與曲作者把影片中的所有歌曲錄製成磁帶出版發行,並獲得大量報酬。製片廠得知後認為這些歌曲就是電影《漩渦中的歌》中插曲,而製片廠對該電影享有著作權,未經電影廠允許,詞作者與曲作者擅自把其中歌曲錄製成磁帶發生,並私得報酬,侵犯了電影廠的著作權。而詞作者與曲作者認為她們就是對自己作品著作權的行使。試問影片的詞作者與曲作者侵犯了電影廠的著作權不。
《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它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製片者享有。第二項規定: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作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本案中電影廠只對該部電影享有著作權,並不對插曲單獨享有著作權,機時其中的插曲就是可以單獨使用的,其著作權可以由詞作者與曲作者單獨享有,所以她們有權不經電影廠允許,將這些插曲製成磁帶獨立出版發行,並獲得報酬,這並未侵犯電影廠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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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它權利由製作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製片者享有。第二項規定: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作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本案中電影廠只對該部電影享有著作權,並不對插曲單獨享有著作權,機時其中的插曲就是可以單獨使用的,其著作權可以由詞作者與曲作者單獨享有,所以她們有權不經電影廠允許,將這些插曲製成磁帶獨立出版發行,並獲得報酬,這並未侵犯電影廠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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