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請分析:
(1)本條第1款中「全面履行」的含義。
(2)本條第2款中「誠信原則」的含義。
(3)本條第2款中規定的義務是何種性質的義務?該義務與主合同義務有何區別。
答.(1)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按照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
(2)誠信原則是指當事人應本著誠實、守信、善意的態度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濫用權力或故意規避義務。
(3)本條第2款規定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附隨義務,該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依附於合同主義務上的義務。附隨義務不同於主合同義務:主合同義務屬於給付義務,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附隨義務並非屬於給付義務,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合同履行過程的附隨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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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按照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
(2)誠信原則是指當事人應本著誠實、守信、善意的態度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濫用權力或故意規避義務。
(3)本條第2款規定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附隨義務,該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依附於合同主義務上的義務。附隨義務不同於主合同義務:主合同義務屬於給付義務,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附隨義務並非屬於給付義務,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合同履行過程的附隨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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