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北京a公司為依法合規地開展各項業務,需要收購一家具有某種特殊資質的b公司。b公司共有三名股東,一個自然人股東,兩個法人股東。其中自然人股東(一)持股比例為9.3%、法人股東(二)持股比例為82.7%、法人股東(三)的持股比例8%。2015年8月18日,a公司與b公司的三位股東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a公司以1900萬的價格從上述三位股東的手中收購b公司100%的股權。協議對股權轉讓的標的、股權轉讓價款、公司的資產及債務處理、所涉及的主管部門的審批備案、股權的交割及價款的支付、員工的安置、違約責任、智慧財產權、保密等進行了詳細的約定。截止2016年9月(委託律師事務所之前),a公司已經合計支付給b公司股東(二)1330萬。在辦理b公司股權變更登記的過程中,因股東(一)、(二)的所持b公司的股權(合計92%)已經被司法凍結,無法完成股權過戶變更登記手續。
因為b公司具有特殊性,完成此次股權收購,對於a公司來說十分重要,是其完善公司經營治理結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的重要舉措。鑒於b公司大部分股權被凍結,導致該股權收購處於停滯狀態。若不能很好的解決股權司法凍結的相關事宜,導致該次收購失敗,對於a公司來說不僅僅造成了經濟上、時間上的巨大損失,對於公司的未來的發展也是一個很大的衝擊。為此,a公司在與相關方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委託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北京市昌久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處理該次收購的有關法律問題。
【爭議焦點】。
因b公司、股東(一)、股東(二)與第三方c的借款糾紛,進入訴訟程序,該案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該債權人申請法院對股東(一)、股東(二)所持b公司92%的股權進行司法凍結。債權人c在其債權得不到清償的情形下,不願意申請法院解除對上述股權的凍結。
【律師代理思路】。
律師接受委託後,為實現此次股權收購順利完成目標,在擬收購目標企業b公司進行了詳細的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制定以下解決方案:
1.對b公司以及b公司股東的債務情況做詳細調查。
首先要針對b公司以及b公司股東的債務情況做專項調查,防止因b公司及b公司股東的債務,直接或間接導致b公司股權被凍結。雖然a公司在收購b公司以前,做過相關的財務、法律盡職調查,但是由於b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隱瞞,使該盡職調查不全面,特別是b公司及b公司股東的或有債務,沒有被完全揭示出來。
經律師調查發現,b公司成立於2006年10月,主要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利用網際網路經營遊藝產品,以及利用網際網路從事電影、電視劇類及文藝、娛樂類視聽節目的彙集和播出等業務,該公司擁有多個域名和幾個重要開展此類業務的相關資質。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股東(一),股東(一)控制著股東(二),所以股東(一)直接或間接持有b公司合計92%的股權。b公司自成立以來被實際控制人股東(一)控制,其債權債務關係複雜。經過進一步調查核實,以b公司為強制執行對象的案件有多個,很多均是b公司未向a公司所披露的。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與b公司的股東(一)及相關債權方協商,對相關債務作出具體約定。
2.在完成1的基礎上,對目前已經發生的92%股權凍結的相關事宜進行處理。
通過調查,此次b公司92%股權司法凍結,是因為b公司向第三方c借款3500萬,b公司股東(一)、股東(二)及其他人承擔連帶責任,到期後b公司及其有關方未能及時償還,所以在該案進入執行後,債權人c申請了對股東(一)、股東(二)所持b公司股權的凍結。承辦律師通過與股東(一)、債權人c反覆多次溝通,各方終於達成一致,於2016年10月19日簽署了《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條件成就時由a公司將應該支付給股東(一)、股東(二)的收購b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款直接支付給該債權人c,合計款項為718萬。各方還約定,由a公司借款給股東(一)500萬元,股東(一)將該筆借款500萬償還債權人c。此後,各方按照協議的有關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債權人c申請法院解除了對股東(一)、(二)的所持b公司92%股權的凍結。2016年11月,a公司完成了對股東(二)、股東(三)的股權過戶工商變更等工作,合計過戶90.3%的股權(因第一次前置審批通過即是股東(二)、股東(三)的,股東(一)的股權過戶工商變更需要第二次申請)。
在此期間,針對a公司出借給股東(一)500萬借款如何支付的問題,各方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債權人c要求先支付,再去辦理解除股權凍結的手續,而a公司要求先解除股權凍結,再支付500萬借款。各方互不相讓,局面再一次出現停滯,承辦律師經過認真探討相關方案並耐心說服,各方均同意採取公證提存的方式,圓滿解決該問題,順利推進了股權轉讓的進程。
2017年7月14日,債權人c簽署《確認及承諾函》,承諾自2017年7月14日放棄對b公司的全部債權主張,且不再申請查封b公司股東的股權以及將b公司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防止在所有股權過戶完成之前,因b公司股東的債務問題再次發生b公司股權凍結,a公司喪失優先權。
鑒於b公司為經營網際網路視頻的企業,其所有的股權轉讓需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前置審批,前置審批通過以後,方可進行股權過戶工商登記手續的變更。在委託律師事務所之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已經審核批准了股東(二)、股東(三)的轉讓手續。另外,股東(一)9.3%的股權,需要等完成股東(二)、股東(三)股權轉讓後申請。鑒於該前置審批時間比較長,長達幾個月之久,為防止在此過程中,股東(一)9.3%再次被其他債權人司法凍結取得優先權利,承辦律師建議,因為此前為解決b公司92%股權司法凍結問題,a公司曾經借款500萬給股東(一),讓股東(一)以9.3%的股權作為擔保,質押給a公司,這樣能對股東(一)9.3%的股權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a公司和股東(一)接受承辦律師建議,對9.3%的股權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
2017年9月,a公司完成對剩餘股東(一)9.3%的股權質押解押以及股權過戶的工商變更手續。
【案件結果概述】。
2016年11月,a公司完成了對股東(二)、股東(三)的股權的過戶等工作,合計過戶90.3%的股權。2017年9月,a公司完成對剩餘股東(一)9.3%的股權的工商變更。
同時,b公司的章證照、財務、法律、人事等相關資料的交接工作均順利完成。
【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1.在該案件處理過程中,如何解除股權被司法凍結是順利過戶b公司的首要前提,而解決b公司股權司法凍結的重要一點就是如何消除各方的疑慮、不信任。律師正是合理利用了「公證提存」消除了各方的疑慮,從而解決了b公司股權司法凍結的難題,最終順利推進a公司收購b公司。《公證法》第十二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二)提存;......」,公證處是法定的提存機關,具有提存的各項權利。同時,《提存規則》第二條規定,「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提存規則》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處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辦理提存公證:(一)債的雙方在合同(協議)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當事人申辦前款所列提存公證,必須列明提存物給付條件,公證處應按提存人所附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物」。根據上述規定及公證處的要求,各方當事人在公證處辦理了提存公證,解決了b公司股權司法凍結的難題。
提存公證具有消除疑慮、減少糾紛、提高效率和維護經濟與社會正常流轉等重要作用。提存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提存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本案的承辦律師認為,合理、巧妙的利用提存公證,對處理某些問題往往會發揮意想不到的作用。
2.在解決了b公司股權司法凍結的問題之後,又面臨另外一個難題,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律師發現實際控制人股東(一)的債權債務關係複雜,在其9.3%股權被解凍之後、辦理完畢股權過戶以前(因前置審批等問題存在一定的過渡期),存在股權被再次凍結a公司喪失優先權利的風險。鑒於在解決b公司股權凍結過程中,a公司曾借款500萬給股東(一),股東(一)未提供相應的擔保措施,律師建議股東(一)將9.3%的股權質押給a公司作為擔保。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也同樣規定了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作為質物出質。《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上述規定,股權出質不存在法律障礙,所以各方接受了律師建議,對9.3%的股權在工商行政部門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案例評析】。
律師介入類似收購案件時,不僅僅要考慮法律方面的問題,還要綜合考量各方的商業利益,如何能在最大限度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的基礎上讓各方都能接受一直是律師所要考慮的。本案中,律師秉持法商結合理念,通過努力,解開司法凍結死扣、活用公證提存手段、質押股權確保優先權,積極推動了本來停滯不前的局面,順利完成了收購工作。
【結語和建議】。
在商業活動日趨活躍的今天,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越來越成為比較普遍的商業活動之一,其中涉及諸多財務、法律、稅務等各項複雜問題,特別是股權轉讓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關係和法律法規,其過程相當複雜,為確保其過程合法高效,減少不必要的曲折和時間浪費,就需要活學活用法律知識,秉承法商結合理念,在防範法律風險的同時,促進與創造市場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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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a公司為依法合規地開展各項業務,需要收購一家具有某種特殊資質的b公司。b公司共有三名股東,一個自然人股東,兩個法人股東。其中自然人股東(一)持股比例為9.3%、法人股東(二)持股比例為82.7%、法人股東(三)的持股比例8%。2015年8月18日,a公司與b公司的三位股東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a公司以1900萬的價格從上述三位股東的手中收購b公司100%的股權。協議對股權轉讓的標的、股權轉讓價款、公司的資產及債務處理、所涉及的主管部門的審批備案、股權的交割及價款的支付、員工的安置、違約責任、智慧財產權、保密等進行了詳細的約定。截止2016年9月(委託律師事務所之前),a公司已經合計支付給b公司股東(二)1330萬。在辦理b公司股權變更登記的過程中,因股東(一)、(二)的所持b公司的股權(合計92%)已經被司法凍結,無法完成股權過戶變更登記手續。
因為b公司具有特殊性,完成此次股權收購,對於a公司來說十分重要,是其完善公司經營治理結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的重要舉措。鑒於b公司大部分股權被凍結,導致該股權收購處於停滯狀態。若不能很好的解決股權司法凍結的相關事宜,導致該次收購失敗,對於a公司來說不僅僅造成了經濟上、時間上的巨大損失,對於公司的未來的發展也是一個很大的衝擊。為此,a公司在與相關方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委託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北京市昌久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處理該次收購的有關法律問題。
【爭議焦點】。
因b公司、股東(一)、股東(二)與第三方c的借款糾紛,進入訴訟程序,該案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該債權人申請法院對股東(一)、股東(二)所持b公司92%的股權進行司法凍結。債權人c在其債權得不到清償的情形下,不願意申請法院解除對上述股權的凍結。
【律師代理思路】。
律師接受委託後,為實現此次股權收購順利完成目標,在擬收購目標企業b公司進行了詳細的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制定以下解決方案:
1.對b公司以及b公司股東的債務情況做詳細調查。
首先要針對b公司以及b公司股東的債務情況做專項調查,防止因b公司及b公司股東的債務,直接或間接導致b公司股權被凍結。雖然a公司在收購b公司以前,做過相關的財務、法律盡職調查,但是由於b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隱瞞,使該盡職調查不全面,特別是b公司及b公司股東的或有債務,沒有被完全揭示出來。
經律師調查發現,b公司成立於2006年10月,主要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利用網際網路經營遊藝產品,以及利用網際網路從事電影、電視劇類及文藝、娛樂類視聽節目的彙集和播出等業務,該公司擁有多個域名和幾個重要開展此類業務的相關資質。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股東(一),股東(一)控制著股東(二),所以股東(一)直接或間接持有b公司合計92%的股權。b公司自成立以來被實際控制人股東(一)控制,其債權債務關係複雜。經過進一步調查核實,以b公司為強制執行對象的案件有多個,很多均是b公司未向a公司所披露的。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與b公司的股東(一)及相關債權方協商,對相關債務作出具體約定。
2.在完成1的基礎上,對目前已經發生的92%股權凍結的相關事宜進行處理。
通過調查,此次b公司92%股權司法凍結,是因為b公司向第三方c借款3500萬,b公司股東(一)、股東(二)及其他人承擔連帶責任,到期後b公司及其有關方未能及時償還,所以在該案進入執行後,債權人c申請了對股東(一)、股東(二)所持b公司股權的凍結。承辦律師通過與股東(一)、債權人c反覆多次溝通,各方終於達成一致,於2016年10月19日簽署了《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條件成就時由a公司將應該支付給股東(一)、股東(二)的收購b公司的部分股權轉讓款直接支付給該債權人c,合計款項為718萬。各方還約定,由a公司借款給股東(一)500萬元,股東(一)將該筆借款500萬償還債權人c。此後,各方按照協議的有關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債權人c申請法院解除了對股東(一)、(二)的所持b公司92%股權的凍結。2016年11月,a公司完成了對股東(二)、股東(三)的股權過戶工商變更等工作,合計過戶90.3%的股權(因第一次前置審批通過即是股東(二)、股東(三)的,股東(一)的股權過戶工商變更需要第二次申請)。
在此期間,針對a公司出借給股東(一)500萬借款如何支付的問題,各方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債權人c要求先支付,再去辦理解除股權凍結的手續,而a公司要求先解除股權凍結,再支付500萬借款。各方互不相讓,局面再一次出現停滯,承辦律師經過認真探討相關方案並耐心說服,各方均同意採取公證提存的方式,圓滿解決該問題,順利推進了股權轉讓的進程。
2017年7月14日,債權人c簽署《確認及承諾函》,承諾自2017年7月14日放棄對b公司的全部債權主張,且不再申請查封b公司股東的股權以及將b公司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防止在所有股權過戶完成之前,因b公司股東的債務問題再次發生b公司股權凍結,a公司喪失優先權。
鑒於b公司為經營網際網路視頻的企業,其所有的股權轉讓需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前置審批,前置審批通過以後,方可進行股權過戶工商登記手續的變更。在委託律師事務所之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已經審核批准了股東(二)、股東(三)的轉讓手續。另外,股東(一)9.3%的股權,需要等完成股東(二)、股東(三)股權轉讓後申請。鑒於該前置審批時間比較長,長達幾個月之久,為防止在此過程中,股東(一)9.3%再次被其他債權人司法凍結取得優先權利,承辦律師建議,因為此前為解決b公司92%股權司法凍結問題,a公司曾經借款500萬給股東(一),讓股東(一)以9.3%的股權作為擔保,質押給a公司,這樣能對股東(一)9.3%的股權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a公司和股東(一)接受承辦律師建議,對9.3%的股權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
2017年9月,a公司完成對剩餘股東(一)9.3%的股權質押解押以及股權過戶的工商變更手續。
【案件結果概述】。
2016年11月,a公司完成了對股東(二)、股東(三)的股權的過戶等工作,合計過戶90.3%的股權。2017年9月,a公司完成對剩餘股東(一)9.3%的股權的工商變更。
同時,b公司的章證照、財務、法律、人事等相關資料的交接工作均順利完成。
【相關法律規定解讀】。
1.在該案件處理過程中,如何解除股權被司法凍結是順利過戶b公司的首要前提,而解決b公司股權司法凍結的重要一點就是如何消除各方的疑慮、不信任。律師正是合理利用了「公證提存」消除了各方的疑慮,從而解決了b公司股權司法凍結的難題,最終順利推進a公司收購b公司。《公證法》第十二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二)提存;......」,公證處是法定的提存機關,具有提存的各項權利。同時,《提存規則》第二條規定,「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提存規則》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處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辦理提存公證:(一)債的雙方在合同(協議)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當事人申辦前款所列提存公證,必須列明提存物給付條件,公證處應按提存人所附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物」。根據上述規定及公證處的要求,各方當事人在公證處辦理了提存公證,解決了b公司股權司法凍結的難題。
提存公證具有消除疑慮、減少糾紛、提高效率和維護經濟與社會正常流轉等重要作用。提存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提存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本案的承辦律師認為,合理、巧妙的利用提存公證,對處理某些問題往往會發揮意想不到的作用。
2.在解決了b公司股權司法凍結的問題之後,又面臨另外一個難題,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律師發現實際控制人股東(一)的債權債務關係複雜,在其9.3%股權被解凍之後、辦理完畢股權過戶以前(因前置審批等問題存在一定的過渡期),存在股權被再次凍結a公司喪失優先權利的風險。鑒於在解決b公司股權凍結過程中,a公司曾借款500萬給股東(一),股東(一)未提供相應的擔保措施,律師建議股東(一)將9.3%的股權質押給a公司作為擔保。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也同樣規定了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作為質物出質。《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上述規定,股權出質不存在法律障礙,所以各方接受了律師建議,對9.3%的股權在工商行政部門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
【案例評析】。
律師介入類似收購案件時,不僅僅要考慮法律方面的問題,還要綜合考量各方的商業利益,如何能在最大限度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的基礎上讓各方都能接受一直是律師所要考慮的。本案中,律師秉持法商結合理念,通過努力,解開司法凍結死扣、活用公證提存手段、質押股權確保優先權,積極推動了本來停滯不前的局面,順利完成了收購工作。
【結語和建議】。
在商業活動日趨活躍的今天,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越來越成為比較普遍的商業活動之一,其中涉及諸多財務、法律、稅務等各項複雜問題,特別是股權轉讓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關係和法律法規,其過程相當複雜,為確保其過程合法高效,減少不必要的曲折和時間浪費,就需要活學活用法律知識,秉承法商結合理念,在防範法律風險的同時,促進與創造市場商機。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