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某(男)與王某某(女)於2014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後兩人同居期間,王某某懷孕。2014年9月,王某某因懷孕初期身體不適住院治療,經檢查患有白細胞缺少症。2014年11月5日,張某某與王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5年1月,王某某被確診為急性白血病。之後,王某某終止妊娠並多次前往醫院治療白血病。期間,張某某、王某某共同生活於某小區,張某某支付王某某生活費、醫療費。2015年10月初,張某某搬出兩人居住的小區,不再與王某某共同生活。王某某曾系申通快遞客服,懷孕後辭職,無工作。王某某共治療花去醫藥費7萬餘元,而其丈夫不肯承擔生活和醫藥費用,電話拒接,聯繫不上。
王某某於2016年10月19日向普陀區婦聯申請幫助,區婦聯經過聯繫,張某某拒絕前往調解。區婦聯經過核實,認為該婦女經濟困難情況屬實,因此將案件轉交給區法律援助中心。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接待了王某某父母,因為王某某目前身體情況不好,需要在家靜養。後續仍需在舟山醫院進行治療,費用花費較大。王某某因為流產後丈夫不聞不問,心理壓力較大,一度有輕生的念頭。而王某某父母年歲較高,已無勞動能力,家庭經濟較困難,請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認真聽取其陳述後,批准王某某的父母代理法律援助申請,並指派普陀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王維和、汪昌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扶養費糾紛。
兩位律師接受指派後考慮到王某某的實際情況,上門進行會見,詢問相關情況。張某某曾於2014年1月離婚、王某某曾於2008年離婚,兩人均系二婚夫妻。張某某從事開貨車拉海鮮工作,年收入約5-6萬元。張某某於2016年5月購買豐田牌小轎車一輛,車輛已辦理抵押貸款。王某某在懷孕期間患上白血病,辭去工作後一直沒有工作,在舟山醫院進行治療,現已經花費近9萬元,個人負擔近5萬元。因王某某患病後無經濟收入,無法負擔醫療費,至今尚欠舟山醫院醫療費5709.12元,現張某某不予支付王某某醫院欠款及日常生活費,致使王某某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影響到疾病的正常治療。針對王某某的情況,法援律師與婦聯同志多次上門,做王某某的思想工作,讓其先安心治病。
王維和律師多次給張某某打電話進行溝通,從情理出發,要求雙方能夠進行調解。在多次溝通不成的情況下,汪昌法律師於2016年10月24日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扶養費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張某某每月支付給王某某生活費、營養費、醫療費等共計4872元;張某某支付王某某尚欠舟山醫院的醫療費5709.12元的訴訟請求。
2016年11月5日,王某某卻收到了普陀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張某某以王某某婚前知情卻隱瞞病情導致胎兒引產,花光積蓄甚至借錢為被告治病導致婚後生活苦不堪言、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王某某接到起訴狀後情緒失控一度想要輕生。王維和、汪昌法律師多次電話溝通、會同婦聯同志上門勸導,並對張某某訴王某某的離婚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2016年11月24日,普陀區人民法院就離婚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庭審前,承辦律師對本案進行了認真分析,庭審中針對原告張某某及代理律師提出的婚前隱瞞病情、欺騙感情以及孩子引產的問題要求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小轎車一輛,價值約19萬元)以及債務14萬元進行合理分割訴訟請求予以反駁,在庭審答辯中王某某不同意離婚,懷孕初期才檢查出患有白細胞缺少症,之前並無病情,於2015年1月底確診為急性白血病,因此並不存在故意隱瞞病情的事實。而王某某雖系二婚卻沒有生育子女,在懷孕期間被診斷為急性白血病並因此終止妊娠,在精神上的打擊大於張某某,張某某應該對妻子予以精神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顧,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不同意離婚。對要求分割財產和債務的問題上,認可5萬元左右的醫藥費由原告張某某承擔,同時買車的款項均系原告支出,並不存在借款。庭審後,代理律師多次與承辦法官交流意見,希望法官能充分考慮受援人的特殊情況。
2016年11月25日,普陀區人民法院採納了援助律師的代理意見,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2016年12月20日,普陀區人民法院就扶養費糾紛進行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王某某的援助律師王維和據理力爭,對張某某承擔王某某患病期間大部分醫藥費的行為表示肯定和讚揚,但是對於其搬離共同住所,對患病妻子不聞不問,甚至提起離婚的行為進行了譴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王某某因患白血病需長期醫治,其本人已無經濟來源,王某某與張某某現處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故張某某負有扶養王某某的義務。張某某在庭審中認可了上述情況屬實,並同意支付相應的扶養費。法院在詳細聽取援助律師的代理意見後,作出如下判決:在王某某和張某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張某某自2016年11月起每月向王某某支付扶養費2400元,其中2016年11月、12月扶養費須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自2017年1月起的扶養費於當月15日前支付。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因為受援人突發重病終止妊娠,使得夫妻之間感情出現裂痕,受援人甚至多次有輕生的念頭。法律援助律師通過耐心溝通,引導受援人進入法律程序,連續為受援人代理了離婚糾紛和扶養費糾紛2起案件,成功化解了矛盾,使受援人的家庭得以維繫,經濟困境得以減輕,在保障受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為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貢獻。
本案的主要難點在於調解部分,通過法律援助律師的耐心溝通和充分解釋,綜合運用法、理、情等手段加大調解力度,幫助當事人雙方化解心理的疙瘩,盡最大可能促成他們達成諒解。同時重視結案後的延伸服務,避免因短期化、簡單化處理而造成的矛盾糾紛存在遺留隱患甚至轉化升級,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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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男)與王某某(女)於2014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後兩人同居期間,王某某懷孕。2014年9月,王某某因懷孕初期身體不適住院治療,經檢查患有白細胞缺少症。2014年11月5日,張某某與王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15年1月,王某某被確診為急性白血病。之後,王某某終止妊娠並多次前往醫院治療白血病。期間,張某某、王某某共同生活於某小區,張某某支付王某某生活費、醫療費。2015年10月初,張某某搬出兩人居住的小區,不再與王某某共同生活。王某某曾系申通快遞客服,懷孕後辭職,無工作。王某某共治療花去醫藥費7萬餘元,而其丈夫不肯承擔生活和醫藥費用,電話拒接,聯繫不上。
王某某於2016年10月19日向普陀區婦聯申請幫助,區婦聯經過聯繫,張某某拒絕前往調解。區婦聯經過核實,認為該婦女經濟困難情況屬實,因此將案件轉交給區法律援助中心。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接待了王某某父母,因為王某某目前身體情況不好,需要在家靜養。後續仍需在舟山醫院進行治療,費用花費較大。王某某因為流產後丈夫不聞不問,心理壓力較大,一度有輕生的念頭。而王某某父母年歲較高,已無勞動能力,家庭經濟較困難,請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認真聽取其陳述後,批准王某某的父母代理法律援助申請,並指派普陀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王維和、汪昌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扶養費糾紛。
兩位律師接受指派後考慮到王某某的實際情況,上門進行會見,詢問相關情況。張某某曾於2014年1月離婚、王某某曾於2008年離婚,兩人均系二婚夫妻。張某某從事開貨車拉海鮮工作,年收入約5-6萬元。張某某於2016年5月購買豐田牌小轎車一輛,車輛已辦理抵押貸款。王某某在懷孕期間患上白血病,辭去工作後一直沒有工作,在舟山醫院進行治療,現已經花費近9萬元,個人負擔近5萬元。因王某某患病後無經濟收入,無法負擔醫療費,至今尚欠舟山醫院醫療費5709.12元,現張某某不予支付王某某醫院欠款及日常生活費,致使王某某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影響到疾病的正常治療。針對王某某的情況,法援律師與婦聯同志多次上門,做王某某的思想工作,讓其先安心治病。
王維和律師多次給張某某打電話進行溝通,從情理出發,要求雙方能夠進行調解。在多次溝通不成的情況下,汪昌法律師於2016年10月24日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扶養費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張某某每月支付給王某某生活費、營養費、醫療費等共計4872元;張某某支付王某某尚欠舟山醫院的醫療費5709.12元的訴訟請求。
2016年11月5日,王某某卻收到了普陀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張某某以王某某婚前知情卻隱瞞病情導致胎兒引產,花光積蓄甚至借錢為被告治病導致婚後生活苦不堪言、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王某某接到起訴狀後情緒失控一度想要輕生。王維和、汪昌法律師多次電話溝通、會同婦聯同志上門勸導,並對張某某訴王某某的離婚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2016年11月24日,普陀區人民法院就離婚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庭審前,承辦律師對本案進行了認真分析,庭審中針對原告張某某及代理律師提出的婚前隱瞞病情、欺騙感情以及孩子引產的問題要求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小轎車一輛,價值約19萬元)以及債務14萬元進行合理分割訴訟請求予以反駁,在庭審答辯中王某某不同意離婚,懷孕初期才檢查出患有白細胞缺少症,之前並無病情,於2015年1月底確診為急性白血病,因此並不存在故意隱瞞病情的事實。而王某某雖系二婚卻沒有生育子女,在懷孕期間被診斷為急性白血病並因此終止妊娠,在精神上的打擊大於張某某,張某某應該對妻子予以精神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顧,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不同意離婚。對要求分割財產和債務的問題上,認可5萬元左右的醫藥費由原告張某某承擔,同時買車的款項均系原告支出,並不存在借款。庭審後,代理律師多次與承辦法官交流意見,希望法官能充分考慮受援人的特殊情況。
2016年11月25日,普陀區人民法院採納了援助律師的代理意見,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2016年12月20日,普陀區人民法院就扶養費糾紛進行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王某某的援助律師王維和據理力爭,對張某某承擔王某某患病期間大部分醫藥費的行為表示肯定和讚揚,但是對於其搬離共同住所,對患病妻子不聞不問,甚至提起離婚的行為進行了譴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王某某因患白血病需長期醫治,其本人已無經濟來源,王某某與張某某現處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故張某某負有扶養王某某的義務。張某某在庭審中認可了上述情況屬實,並同意支付相應的扶養費。法院在詳細聽取援助律師的代理意見後,作出如下判決:在王某某和張某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張某某自2016年11月起每月向王某某支付扶養費2400元,其中2016年11月、12月扶養費須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自2017年1月起的扶養費於當月15日前支付。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因為受援人突發重病終止妊娠,使得夫妻之間感情出現裂痕,受援人甚至多次有輕生的念頭。法律援助律師通過耐心溝通,引導受援人進入法律程序,連續為受援人代理了離婚糾紛和扶養費糾紛2起案件,成功化解了矛盾,使受援人的家庭得以維繫,經濟困境得以減輕,在保障受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為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貢獻。
本案的主要難點在於調解部分,通過法律援助律師的耐心溝通和充分解釋,綜合運用法、理、情等手段加大調解力度,幫助當事人雙方化解心理的疙瘩,盡最大可能促成他們達成諒解。同時重視結案後的延伸服務,避免因短期化、簡單化處理而造成的矛盾糾紛存在遺留隱患甚至轉化升級,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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