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公司濫用調崗權利
小張於2011年4月1日入職愛麗服裝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小張從事銷售工作、月薪2500元、工作地點在北京、根據工作需要且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之後,小張開始擔任愛麗服裝公司海淀店的職員。2013年4月1日愛麗服裝公司通知小張到密雲店工作,小張表示其家住海淀、密雲離家過遠,幾次與單位協商希望仍在海淀店工作,但愛麗服裝公司都沒有同意。2013年4月4日小張以工作地點過遠為由向愛麗服裝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後小張以要求愛麗服裝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500元為由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過程中,愛麗服裝公司表示,知曉小張家住海淀且向該單位表示過調崗安排不合理,但主張單位有權對小張進行工作崗位和地點的調整,小張據此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愛麗服裝公司與小張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該公司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小張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鑒於愛麗服裝公司未舉證證明該公司在將小張調到密雲店擔任店員工作時取得了小張的同意,且考慮到調動後的工作地點離小張的現住址過遠,而愛麗服裝公司也沒有提供必要的協助,所以該公司調崗行為屬於未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小張以此為由提出辭職申請於法有據。最終,法院判決愛麗服裝公司向小張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250元。
律師說法:員工辭職仍獲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費用,原則上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無法取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勞動者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等;在上述情形發生時,勞動者以上述原因向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雙方勞動關係即告解除,此時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上述案件中,小張月工資標準為2500元、工作年限為2年零3天,故公司應支付小張解除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兩個半月工資的數額,也即6250元。
就勞動合同的訂立而言,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工作地點,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來確定一個相對固定和區域,不能過於寬泛和模糊。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合理的調崗應符合以下五個要素:1、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未違反勞動合同約定;3、對勞動者之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之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勞動者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者,僱主給予以必要之協助等。
若雙方合同中約定了根據公司工作需要,可以變更工作地點,且用人單位的調崗正當、合理,勞動者是應該服從調崗安排的,但若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作出的工作地點調整是惡意的,亦沒有提供任何救濟措施,應視為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那麼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辭職申請並要求單位賠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法院是應與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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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於2011年4月1日入職愛麗服裝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小張從事銷售工作、月薪2500元、工作地點在北京、根據工作需要且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之後,小張開始擔任愛麗服裝公司海淀店的職員。2013年4月1日愛麗服裝公司通知小張到密雲店工作,小張表示其家住海淀、密雲離家過遠,幾次與單位協商希望仍在海淀店工作,但愛麗服裝公司都沒有同意。2013年4月4日小張以工作地點過遠為由向愛麗服裝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後小張以要求愛麗服裝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500元為由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過程中,愛麗服裝公司表示,知曉小張家住海淀且向該單位表示過調崗安排不合理,但主張單位有權對小張進行工作崗位和地點的調整,小張據此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於法無據。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愛麗服裝公司與小張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該公司根據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小張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鑒於愛麗服裝公司未舉證證明該公司在將小張調到密雲店擔任店員工作時取得了小張的同意,且考慮到調動後的工作地點離小張的現住址過遠,而愛麗服裝公司也沒有提供必要的協助,所以該公司調崗行為屬於未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小張以此為由提出辭職申請於法有據。最終,法院判決愛麗服裝公司向小張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250元。
律師說法:員工辭職仍獲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費用,原則上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是無法取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出現「被迫辭職」情形,勞動者仍可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等;在上述情形發生時,勞動者以上述原因向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雙方勞動關係即告解除,此時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上述案件中,小張月工資標準為2500元、工作年限為2年零3天,故公司應支付小張解除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兩個半月工資的數額,也即6250元。
就勞動合同的訂立而言,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工作地點,應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來確定一個相對固定和區域,不能過於寬泛和模糊。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合理的調崗應符合以下五個要素:1、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未違反勞動合同約定;3、對勞動者之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之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勞動者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者,僱主給予以必要之協助等。
若雙方合同中約定了根據公司工作需要,可以變更工作地點,且用人單位的調崗正當、合理,勞動者是應該服從調崗安排的,但若作為用人單位的企業作出的工作地點調整是惡意的,亦沒有提供任何救濟措施,應視為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那麼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辭職申請並要求單位賠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法院是應與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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