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罰?
酒後駕車如今已屢見不鮮,酒後駕車已經成為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如何能夠杜絕酒後駕車已經成為一項重大議題,也是擺在交警部門的一大難題。那麼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罰的。
2008年世界衛生組織的事故調查顯示,大約50%—60%的交通事故與酒後駕駛有關,酒後駕駛已經被列為車禍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國,每年由於酒後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達數萬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與酒後駕車有關,酒後駕車的危害觸目驚心,已經成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殺手」。2010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駕駛或被判刑。那麼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該如何處罰?具體請看下文:
一、在我國的刑法中,並未有針對酒後駕駛的相關條款,只是在肇事案件中有所提及,具體的刑法條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刑。
二、相關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 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運輸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運輸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1998.3.10 法釋〔1998〕4號)。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三)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並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規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於人的;
2.酒後駕車的;
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
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4、說明。
(1)本罪的構成要件。主體一般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適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犯的客體為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 (包括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交通運輸) 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違反交通運輸的規章制度而引起人身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按本罪論處。
(3)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為人有無違章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後果,主觀上有無過失,這種過失同發生的重大事故有無必然聯繫。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行為,是否故意破壞還在適用中的交通工具。故意製造交通事故殺人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三、知識拓展: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
1、酒後駕駛與醉酒駕駛: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飲酒駕車,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醉酒駕車。
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都屬於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法規的懲罰,而從危害程度來看,醉酒駕車的危害性要遠比飲酒駕車的危害性更大。
2、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對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應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同時對於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綜上,對於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會受到相關法律的處罰,因為酒後駕車後發生交通事故必然導致了他人受到傷害或造成一定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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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如今已屢見不鮮,酒後駕車已經成為導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如何能夠杜絕酒後駕車已經成為一項重大議題,也是擺在交警部門的一大難題。那麼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罰的。
2008年世界衛生組織的事故調查顯示,大約50%—60%的交通事故與酒後駕駛有關,酒後駕駛已經被列為車禍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國,每年由於酒後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達數萬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與酒後駕車有關,酒後駕車的危害觸目驚心,已經成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殺手」。2010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駕駛或被判刑。那麼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該如何處罰?具體請看下文:
一、在我國的刑法中,並未有針對酒後駕駛的相關條款,只是在肇事案件中有所提及,具體的刑法條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刑。
二、相關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 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 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運輸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運輸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1998.3.10 法釋〔1998〕4號)。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三)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並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規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於人的;
2.酒後駕車的;
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
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4、說明。
(1)本罪的構成要件。主體一般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適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犯的客體為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 (包括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交通運輸) 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違反交通運輸的規章制度而引起人身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按本罪論處。
(3)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為人有無違章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後果,主觀上有無過失,這種過失同發生的重大事故有無必然聯繫。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行為,是否故意破壞還在適用中的交通工具。故意製造交通事故殺人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三、知識拓展: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
1、酒後駕駛與醉酒駕駛: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飲酒駕車,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於醉酒駕車。
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都屬於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法規的懲罰,而從危害程度來看,醉酒駕車的危害性要遠比飲酒駕車的危害性更大。
2、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對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應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同時對於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年內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綜上,對於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會受到相關法律的處罰,因為酒後駕車後發生交通事故必然導致了他人受到傷害或造成一定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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