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花於2010年10月18日入職常龍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任動物管理類崗位。2015年1月27日,雙方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將勞動合同終止期限變更為今年2月28日。
2016年4月22日,公司以陳小花工作期間在工作場所大小便、偷吃喂養動物的食物(一根香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通知陳小花解除勞動合同,並徵求了工會的意見。
陳小花不服,申請仲裁。
仲裁委於2016年7月26日作出裁決,裁決公司支付陳小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9730.24元。
公司起訴:偷吃香蕉和在工作場所隨地大小便證據充分,仲裁委竟然還裁公司賠錢,不服!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無需支付被告賠償金49730.24元。理由如下:
陳小花存在偷吃喂養動物的食物和在工作場所隨地大小便的嚴重違紀行為,她的代理人在仲裁中承認了偷吃香蕉的行為,對於隨地大小便的事實,公司也提交了視頻證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合法。
為證明陳小花的違紀行為,公司提供了由員工舉報的視頻證據,對於2016年4月9日偷吃香蕉一事,陳小花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予以認可,但認為尚不足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
隨地大小便視頻錄像可見,當日中午13時許,陳小花在工作車間工作時撕下較長一段手紙,走到窗邊,其中一段手紙放入右邊褲兜,另一段手紙握在左手,解開褲帶後蹲下,兩邊張望後低頭與地面大約呈平行方向,約30秒後起身系好褲帶繼續工作。整個視頻長約1分30秒。
員工意見:我是在車間無人的時候解開褲子看一下自己下體,並不是隨地大小便
對於2016年3月30日隨地大小便一事,陳小花予以否認。陳小花主張,當時下體有些發紅,也有個包,所以在車間無人的時候解開褲子看一下病情是否可以用藥膏來擦,因為病情不太嚴重,回家後塗了皮康霜就好了,所以也沒有相關病歷資料;當時沒到上班時間,其處理自己隱私的時候採取什麼體位對公司並無影響;雖然洗手間距離不遠,但洗手間光線比較暗,在靠近窗戶的地方才有光線,陳小花並非是考慮蹲下的地方有排水渠;陳小花撕下的手紙並沒有使用,只是為了擦拭準備。
公司申請證人李某、洪某、文某出庭作證,證人分別是陳小花在職時的直接主管、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經理,三證人均陳述其與陳小花面談,陳小花承認了違紀事實,但拒絕在談話記錄和違紀行為審批表上簽字。
一審判決:偷吃香蕉無異於監守自盜,而隨地大小便視頻顯示從撕下手紙到站起來系好褲帶整個動作一氣呵成,可以認定是大小便而不是查看下體,公司解僱合法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否支付賠償金的問題。
一、關於違紀事實。
公司主張陳小花存在兩次違紀事實,對於2016年4月9日偷吃香蕉一事,公司提交的照片和視頻錄像均能真實反映這一事實,陳小花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也認可這一事實,而陳小花辯稱只是試吃香蕉有無霉變顯然與陳小花吃下整根香蕉的事實不符,故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至於陳小花辯稱吃一根香蕉的行為並不屬於嚴重過錯的問題,本院認為,陳小花作為動物食物管理人員,在工作場所偷吃香蕉無異於監守自盜,對動物安全是相當不負責任的,當然屬於日常的嚴重過錯行為,陳小花此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2016年3月30日隨地大小便一事,雖然視頻錄像中並未明確顯示陳小花確係隨地大小便,陳小花也對其一系列動作進行了解釋,但結合陳小花蹲下位置的下方是排水渠的事實,從視頻錄像反映的陳小花一系列動作來看,普通人均可以確信陳小花是在工作場所大小便。至於陳小花辯稱其是利用窗戶光線查看下身的病情,不合常理。理由如下:
首先,陳小花蹲下低頭後持續20秒左右身體並無明顯晃動,整個過程中並無明顯查看下體的動作,且根據陳小花的體型、常人的生理構造,陳小花蹲下後頭與地面基本平行的體位並不可能觀察到下體的情況
其次,車間內窗戶光線固然充足,但陳小花蹲下後的位置恰恰屬於光線弱區,反而不利於查看下體病情;
再次,陳小花撕下手紙後是分成兩段,右手將其中一段塞入褲兜,而左手握住的那段在陳小花蹲下又起身後已不知去向,陳小花稱手紙只是為擦拭備用、並未實際使用也與事實不符。
最後,視頻顯示陳小花從撕下手紙到站起來系好褲帶的一系列動作是非常順暢連貫的,整個過程只有1分鐘左右,如果真的是下體紅腫,一般人在行走中會小心翼翼儘量避免劇烈摩擦發病部位而引起疼痛,更會試圖順著光線不斷調試體位和角度,一般會先站立彎腰查看,未果後再蹲下查看,而不是習慣性地走到選定位置一氣呵成完成一系列動作;
另外,經本院通知陳小花本人出庭接受質詢並與公司證人當面對質後,陳小花對於公司證人證言並未明確否認,也未當面反駁,不符合常理。
綜合以上分析,本院認定陳小花所作解釋較為牽強,尚不能自圓其說,公司所舉證據已經符合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本院據此認定陳小花2016年3月30日在工作場所大小便的事實。
二、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
根據普通人的標準,陳小花兩處違紀事實無疑屬於日常行為、衛生管理中的嚴重過錯行為,公司的《員工手冊》中已對上述行為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根據陳小花在工作場所大小便一事即足以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依據規章制度對陳小花先作出兩次記過處分再予以辭退符合規章制度的規定,更體現了公司管理的人性化,公司在與陳小花解除勞動關係之前,已經通知工會並徵求了工會意見,公司的證人均一致陳述公司已就其對陳小花的處分決定與陳小花當面溝通,但陳小花拒絕簽字,公司的證據已經形成證據鏈,本院予以採信並確認其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合法。
綜合以上分析,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陳小花賠償金。一審判決如下:公司無需支付陳小花陳小花賠償金49730.24元。
員工上訴:吃根價值一元的香蕉不屬嚴重過錯,我也沒在工作場所大小便,只是蹲下查看自己的下身,公司偷拍行為嚴重違法
陳小花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1、一審法院認定我作為動物管理人員,在工作場所偷吃一根香蕉是監守自盜,對安全相當不負責任,屬嚴重過錯行為,此種認定是完全錯誤的。首先,吃根價值一元的香蕉不屬於嚴重過錯;其次,《員工手冊》規定公司損失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過錯行為記大過,我吃條香蕉屬於小事,不應記大過。
2、法院認定我在工作場所大小便,沒有證據支持。公司員工進行偷拍是嚴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雖然我當時的工作場所並非私人空間,但亦並非公共場所,在個人的辦公場所設置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進行偷拍已經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我並沒有在工作場所大小便,我只是蹲下查看自己的下身,法院對此節事實的認定純屬推斷。
公司答辯認為視頻拍攝的地點是公開的工作場所,並不是私人空間,視頻拍攝完成後沒有進行複製、傳播和擴散,並未侵犯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更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況且,根據常理沒有人會同意他人對其隨地大小便的行為進行拍攝,因此如果拍攝視頻一定要經行為人同意,那麼在工作場所隨地大小便就會變成一項不可能證明的事項,行為人也會有恃無恐地繼續隨地大小便。
二審判決:偷吃香蕉事實清楚,工作場所隨地大小便的蓋然性高,查看下體的說法無證據支持,一審判決並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二審審理的焦點問題在於:1、陳小花是否在工作場所偷吃香蕉以及隨地大小便的問題;2、公司解除與陳小花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應支付賠償金的問題。
關於焦點一,首先,陳小花在一審和二審期間,均承認其在工作場所偷吃香蕉的事實,與公司關於此事實的主張相互印證,足以認定。陳小花在公司從事動物管理類崗位,按照工作職責和流程,其負責動物飼料的加工管理工作。作為一名飼料加工員,其理應對飼料的質量、數量和安全負責,不能在工作場所偷吃動物的飼料,是崗位職責的應有之義。陳小花辯稱其僅僅偷吃了一根香蕉,不算嚴重過錯,顯然與動物管理類崗位職責相悖離,亦違反了基本的工作紀律,本院對此節辯解理由不予採納。
其次,關於陳小花隨地大小便一事,根據視頻錄像資料所顯示的內容,陳小花在工作車間工作時撕下一段較長手紙,其中一段手紙放入褲兜,另一段手紙握在手裡,走到窗邊後解開褲帶下蹲,約30秒後起身系好褲帶繼續工作,從整個行為的過程來看,陳小花在工作場所隨地大小便的蓋然性較高。而陳小花主張其只是查看下體的說法,沒有其他的事實和證據予以支持,無法對視頻材料中的行為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本院對此主張不予採納。
至於隨地大小便的視頻資料的合法性問題,本院認為該視頻材料拍攝的地點在陳小花的工作場所,並非個人的私密空間,且該視頻資料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該證據材料具備相應的證據效力,原審法院採信該份證據並作為定案的事實依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關於焦點二,根據公司與陳小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第八條勞動紀律,陳小花在合同期間,必須遵守公司依法已經制定或不時將制定的《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工作程序等。陳小花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工作程序等,公司有權按《員工手冊》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於2015年3月更新並印製,同年5月16日陳小花簽收了《員工手冊》,根據《收條》所顯示的內容,陳小花應當知曉《員工手冊》的規定。《員工手冊》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已向陳小花公示,陳小花亦未提出異議,因此《員工手冊》可以作為公司的用工管理依據。
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處罰規定,對陳小花在工作場所偷吃香蕉和隨地大小便的行為作出兩次記過處分並依規予以辭退,並無不當。而公司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已經通知工會並取得了工會的書面同意,解除程序合法。原審法院認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賠償金,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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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2日,公司以陳小花工作期間在工作場所大小便、偷吃喂養動物的食物(一根香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通知陳小花解除勞動合同,並徵求了工會的意見。
陳小花不服,申請仲裁。
仲裁委於2016年7月26日作出裁決,裁決公司支付陳小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9730.24元。
公司起訴:偷吃香蕉和在工作場所隨地大小便證據充分,仲裁委竟然還裁公司賠錢,不服!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無需支付被告賠償金49730.24元。理由如下:
陳小花存在偷吃喂養動物的食物和在工作場所隨地大小便的嚴重違紀行為,她的代理人在仲裁中承認了偷吃香蕉的行為,對於隨地大小便的事實,公司也提交了視頻證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合法。
為證明陳小花的違紀行為,公司提供了由員工舉報的視頻證據,對於2016年4月9日偷吃香蕉一事,陳小花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予以認可,但認為尚不足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
隨地大小便視頻錄像可見,當日中午13時許,陳小花在工作車間工作時撕下較長一段手紙,走到窗邊,其中一段手紙放入右邊褲兜,另一段手紙握在左手,解開褲帶後蹲下,兩邊張望後低頭與地面大約呈平行方向,約30秒後起身系好褲帶繼續工作。整個視頻長約1分30秒。
員工意見:我是在車間無人的時候解開褲子看一下自己下體,並不是隨地大小便
對於2016年3月30日隨地大小便一事,陳小花予以否認。陳小花主張,當時下體有些發紅,也有個包,所以在車間無人的時候解開褲子看一下病情是否可以用藥膏來擦,因為病情不太嚴重,回家後塗了皮康霜就好了,所以也沒有相關病歷資料;當時沒到上班時間,其處理自己隱私的時候採取什麼體位對公司並無影響;雖然洗手間距離不遠,但洗手間光線比較暗,在靠近窗戶的地方才有光線,陳小花並非是考慮蹲下的地方有排水渠;陳小花撕下的手紙並沒有使用,只是為了擦拭準備。
公司申請證人李某、洪某、文某出庭作證,證人分別是陳小花在職時的直接主管、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經理,三證人均陳述其與陳小花面談,陳小花承認了違紀事實,但拒絕在談話記錄和違紀行為審批表上簽字。
一審判決:偷吃香蕉無異於監守自盜,而隨地大小便視頻顯示從撕下手紙到站起來系好褲帶整個動作一氣呵成,可以認定是大小便而不是查看下體,公司解僱合法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否支付賠償金的問題。
一、關於違紀事實。
公司主張陳小花存在兩次違紀事實,對於2016年4月9日偷吃香蕉一事,公司提交的照片和視頻錄像均能真實反映這一事實,陳小花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也認可這一事實,而陳小花辯稱只是試吃香蕉有無霉變顯然與陳小花吃下整根香蕉的事實不符,故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至於陳小花辯稱吃一根香蕉的行為並不屬於嚴重過錯的問題,本院認為,陳小花作為動物食物管理人員,在工作場所偷吃香蕉無異於監守自盜,對動物安全是相當不負責任的,當然屬於日常的嚴重過錯行為,陳小花此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2016年3月30日隨地大小便一事,雖然視頻錄像中並未明確顯示陳小花確係隨地大小便,陳小花也對其一系列動作進行了解釋,但結合陳小花蹲下位置的下方是排水渠的事實,從視頻錄像反映的陳小花一系列動作來看,普通人均可以確信陳小花是在工作場所大小便。至於陳小花辯稱其是利用窗戶光線查看下身的病情,不合常理。理由如下:
首先,陳小花蹲下低頭後持續20秒左右身體並無明顯晃動,整個過程中並無明顯查看下體的動作,且根據陳小花的體型、常人的生理構造,陳小花蹲下後頭與地面基本平行的體位並不可能觀察到下體的情況
其次,車間內窗戶光線固然充足,但陳小花蹲下後的位置恰恰屬於光線弱區,反而不利於查看下體病情;
再次,陳小花撕下手紙後是分成兩段,右手將其中一段塞入褲兜,而左手握住的那段在陳小花蹲下又起身後已不知去向,陳小花稱手紙只是為擦拭備用、並未實際使用也與事實不符。
最後,視頻顯示陳小花從撕下手紙到站起來系好褲帶的一系列動作是非常順暢連貫的,整個過程只有1分鐘左右,如果真的是下體紅腫,一般人在行走中會小心翼翼儘量避免劇烈摩擦發病部位而引起疼痛,更會試圖順著光線不斷調試體位和角度,一般會先站立彎腰查看,未果後再蹲下查看,而不是習慣性地走到選定位置一氣呵成完成一系列動作;
另外,經本院通知陳小花本人出庭接受質詢並與公司證人當面對質後,陳小花對於公司證人證言並未明確否認,也未當面反駁,不符合常理。
綜合以上分析,本院認定陳小花所作解釋較為牽強,尚不能自圓其說,公司所舉證據已經符合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本院據此認定陳小花2016年3月30日在工作場所大小便的事實。
二、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
根據普通人的標準,陳小花兩處違紀事實無疑屬於日常行為、衛生管理中的嚴重過錯行為,公司的《員工手冊》中已對上述行為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根據陳小花在工作場所大小便一事即足以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依據規章制度對陳小花先作出兩次記過處分再予以辭退符合規章制度的規定,更體現了公司管理的人性化,公司在與陳小花解除勞動關係之前,已經通知工會並徵求了工會意見,公司的證人均一致陳述公司已就其對陳小花的處分決定與陳小花當面溝通,但陳小花拒絕簽字,公司的證據已經形成證據鏈,本院予以採信並確認其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合法。
綜合以上分析,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陳小花賠償金。一審判決如下:公司無需支付陳小花陳小花賠償金49730.24元。
員工上訴:吃根價值一元的香蕉不屬嚴重過錯,我也沒在工作場所大小便,只是蹲下查看自己的下身,公司偷拍行為嚴重違法
陳小花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1、一審法院認定我作為動物管理人員,在工作場所偷吃一根香蕉是監守自盜,對安全相當不負責任,屬嚴重過錯行為,此種認定是完全錯誤的。首先,吃根價值一元的香蕉不屬於嚴重過錯;其次,《員工手冊》規定公司損失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過錯行為記大過,我吃條香蕉屬於小事,不應記大過。
2、法院認定我在工作場所大小便,沒有證據支持。公司員工進行偷拍是嚴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雖然我當時的工作場所並非私人空間,但亦並非公共場所,在個人的辦公場所設置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進行偷拍已經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我並沒有在工作場所大小便,我只是蹲下查看自己的下身,法院對此節事實的認定純屬推斷。
公司答辯認為視頻拍攝的地點是公開的工作場所,並不是私人空間,視頻拍攝完成後沒有進行複製、傳播和擴散,並未侵犯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更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況且,根據常理沒有人會同意他人對其隨地大小便的行為進行拍攝,因此如果拍攝視頻一定要經行為人同意,那麼在工作場所隨地大小便就會變成一項不可能證明的事項,行為人也會有恃無恐地繼續隨地大小便。
二審判決:偷吃香蕉事實清楚,工作場所隨地大小便的蓋然性高,查看下體的說法無證據支持,一審判決並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二審審理的焦點問題在於:1、陳小花是否在工作場所偷吃香蕉以及隨地大小便的問題;2、公司解除與陳小花之間的勞動關係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應支付賠償金的問題。
關於焦點一,首先,陳小花在一審和二審期間,均承認其在工作場所偷吃香蕉的事實,與公司關於此事實的主張相互印證,足以認定。陳小花在公司從事動物管理類崗位,按照工作職責和流程,其負責動物飼料的加工管理工作。作為一名飼料加工員,其理應對飼料的質量、數量和安全負責,不能在工作場所偷吃動物的飼料,是崗位職責的應有之義。陳小花辯稱其僅僅偷吃了一根香蕉,不算嚴重過錯,顯然與動物管理類崗位職責相悖離,亦違反了基本的工作紀律,本院對此節辯解理由不予採納。
其次,關於陳小花隨地大小便一事,根據視頻錄像資料所顯示的內容,陳小花在工作車間工作時撕下一段較長手紙,其中一段手紙放入褲兜,另一段手紙握在手裡,走到窗邊後解開褲帶下蹲,約30秒後起身系好褲帶繼續工作,從整個行為的過程來看,陳小花在工作場所隨地大小便的蓋然性較高。而陳小花主張其只是查看下體的說法,沒有其他的事實和證據予以支持,無法對視頻材料中的行為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本院對此主張不予採納。
至於隨地大小便的視頻資料的合法性問題,本院認為該視頻材料拍攝的地點在陳小花的工作場所,並非個人的私密空間,且該視頻資料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該證據材料具備相應的證據效力,原審法院採信該份證據並作為定案的事實依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關於焦點二,根據公司與陳小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第八條勞動紀律,陳小花在合同期間,必須遵守公司依法已經制定或不時將制定的《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工作程序等。陳小花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工作程序等,公司有權按《員工手冊》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於2015年3月更新並印製,同年5月16日陳小花簽收了《員工手冊》,根據《收條》所顯示的內容,陳小花應當知曉《員工手冊》的規定。《員工手冊》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已向陳小花公示,陳小花亦未提出異議,因此《員工手冊》可以作為公司的用工管理依據。
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處罰規定,對陳小花在工作場所偷吃香蕉和隨地大小便的行為作出兩次記過處分並依規予以辭退,並無不當。而公司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已經通知工會並取得了工會的書面同意,解除程序合法。原審法院認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賠償金,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有侵權請聯繫作者及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