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姚某與盧某二人口頭約定合夥承包私人建築工程,姚某負責施工設計和工程監管,盧某負責下料和施工人員監管。施工期間因姚某對建築窗戶頂部橫樑設計不當,導致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要求對工程進行返工。姚某認為工程返工必將拖延工期,預期盈利可能無法實現,遂與盧某提出解除合夥關係,並要求盧某按照該工程其他工人的工資標準(20元/工時)向其支付勞動報酬,盧某同意。工程竣工後,經雙方結算,姚某在該工程先後施工1615工時,共計勞務費32300元。盧某以發包方尚未支付工程款,且自己經濟困難無力支付為由,請姚某寬限其一些時日,姚某提出讓盧某向其出具欠條,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盧某同意並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今欠姚某工程勞務費32300元」。2016年,在姚某的多次催款下,盧某向其支付了12300元,並收回原始欠條,重新出具一份載明「所欠姚某勞務費20000元」的欠條。後經姚某多次向盧某催要未果。2018年3月9日,姚某將盧某訴至通渭縣人民法院,法院審查後認為該案適宜通過調解處理,遂將本案委託通渭縣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駐法院工作室(以下簡稱調解室)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2018年3月9日,調解室正式受理此案並派出調解員對本案進行調查。經查,二人對欠條所載事實均予認可,但姚某不承認其與盧某系合夥關係,盧某認為工程系二人合夥承包,姚某應對工程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否則不願承擔20000元的還款義務。
3月12日,調解室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中雙方當事人因矛盾爭議較大,情緒激動,爭吵不斷,調解員堅持剛柔相濟,法禮並施的原則,一方面,通過說理講情,引導雙方當事人平復情緒,理性解決糾紛;另一方面,通過講解 法律政策,促使當事人在法治框架下解決問題、化解矛盾。
本案所涉欠條形成的基礎是姚某所稱的勞務法律關係,因此,查清二人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是調解的關鍵之所在。
在調解中,盧某稱其與姚某口頭協商,合夥承包工程。但經調查發現,二人之間並無書面合夥協議,不符合《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個人合夥的構成要件。根據對發包人楊某和陳某的調查,證實盧某與姚某之間確實存在口頭合夥協議,且施工期間,二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在形式上具備合夥的實質要件,因此,根據民通意見第五十條,應當認定二人之間存在合夥關係。調解室認為,姚某與盧某之間的口頭合夥協議是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協議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姚某中途提出退夥,並經盧某同意,其退夥成功,但姚某應當根據《民通意見》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的規定,對合夥期間產生的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姚某退夥後仍在盧某承包的工地工作,且盧某亦認可姚某在其工地施工,並在工程竣工後同意向姚某支付勞動報酬,因此,二人之間產生僱傭關係。據此,本案涉及的欠條,以二人之間產生的勞務關係為前提,是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結算憑證,該欠條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應當視為不定期還款,姚某可以隨時請求盧某償還欠款。盧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在欠條上所寫內容的法律效力有明確認識,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盧某應當按欠條所載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但盧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姚某有權要求盧某繼續履行。
本案爭議內容雖不牽涉合夥關係,但二人的矛盾積怨確因合夥而起,調解室為了案結事了,防止小矛盾上升為大矛盾,順民心、理民氣,對二人進行說理講情,以理服人。誠實信用是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的基本準則,姚某在合夥期間因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可能出現虧損,遂退出合夥,給盧某造成重大損失。調解室認為,姚某有違誠實信用,希望其換位思考,俗話說「以誠感人者,人亦誠而應」,在二人的矛盾中,姚某失信在先。同時,盧某拖欠勞務費時間過久,「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盧某應當考慮姚某的實際困難,堅持「以和為貴」,儘量克服自己的困難,化干戈為玉帛。經引導,姚某主動提出為盧某補償1千元損失,並同意將還款期限延後,盧某也同意履行還款義務,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相互致歉、握手言和。
【調解結果】。
2018年3月23日,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
1.盧某於2018年3月26日向姚某支付勞務費9000元,於2018年9月24日支付姚某剩餘勞務費10000元。
2.本調解書籤訂後,盧某不再因合夥事宜向姚某提出賠償要求,雙方糾紛一次性處理終結。
調解協議簽訂完畢後,雙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了司法確認。
【案例點評】。
調解室作為專業性的調解機構,本著公平、公正、中立、客觀的原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抓准爭議焦點,深挖矛盾根源。在尊重各方當事人訴求的基礎上,牢固樹立依法調解、規範調解的意識,實現調解糾紛程序的規範化,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同時,要根據不同當事人的情緒變化情況,對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在道德感化的基礎上,攻克當事人的心理防線,使當事人能夠打開心結、敞開心扉、平衡心理、弱化矛盾,努力縮小訴求差距,達到雙方都滿意的調解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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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縣姚某與盧某合同糾紛調解案[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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