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未明確探望權可以再起訴,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因此,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關於探視權,你應當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中明確寫出來。
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的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因此,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關於探視權,你應當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中明確寫出來,最好寫清楚是每周探視還是每月探視,探視的天數,探視時間也最好寫明了。這樣法院會根據你們雙方的實際情況會酌情判決的。
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的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也就是說,如果法院判決你們離婚,且判決書已經生效,但是在離婚判決中未對探望權一事沒有做出判決,你們雙方中任何一方可以就探望權一事單獨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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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未明確探望權可以再起訴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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