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
甲從乙處購買了一棟房屋,合同約定:甲與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交清房款,乙於甲交清房款後一個月內交付房屋。甲遲延交付房款則構成違約,乙遲延交付房屋亦構成違約。雙方違約均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萬元。後甲按期交了房款,因房價上漲,乙遲遲不肯交付房屋,但意賠償違約金並返還房款,解除合同。
問題:
若甲不願意解除合同,其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並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可以。
情形二:
甲從乙處購買房屋,雙方約定甲先交付定金10萬,三個月後,辦理完房屋登記手續,再交餘款。若到時甲不購買,乙將不返還定金,若乙違約,則雙倍返還定金。甲交付定金後,乙反悔。
問題:
甲在要求適用定金罰則後是否可以要求乙繼續履行合同。
不可以。
法律分析:
本案中合同條款對乙適用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約定為「若乙違約」,雖未指明是根本違約還是一般違約行為,但該條款上部分對甲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約定為「甲不購買」,即明確約定為根本違約行為。「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乙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也應該是根本違約。因此,本案中定金條款的約定不屬於上述司法解釋中「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而恰恰與《擔保法》、《合同法》中規定的定金條款一致。」。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120條可知,除另有規定或約定外,定金罰則的適用前提應當是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對方構成了根本違約。「在設有定金的情況下,債權人享有主債權和定金擔保權,在債務人有根本違約情況時,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主債務,或要求行使定金擔保權。但如果選擇要求繼續履行主債務,而最終債務得到履行,則合同的履行情況由「不履行」變為「履行」,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已不具備,不可以再要求適用定金罰則。如果選擇要求適用定金罰則,那麼就相當於債權人接受了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事實,放棄了要求債務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免除了債務人繼續履行的責任。因此,繼續履行的結果,與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互相衝突;適用定金罰則的結果,與繼續履行的權利要求相互衝突。」。
若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定金性質為遲延履行的違約定金,定金罰則和繼續履行應是可以同時適用的。上述案例中雖從表面來看,定金為違約定金,但從合同權利義務對等性原則來看,將其理解為解約定金更為合理。
法條運用:
《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條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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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違約責任後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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