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閔檢金融刑訴[2015]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銷售假藥罪,於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徐冰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情分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閔行區賓川路xxx弄xxx號樓後簡易房內經營一成人保健品店期間,對外銷售假藥。2015年1月20日21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在向他人出售「皇族腎寶」、「百交不泄」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現場又被查獲待銷售的「皇族腎寶」、「百交不泄」、「viagar」等232粒。經鑑定,其中230粒檢驗出「西地那非」成分,應按假藥論處。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朱某某、顧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閔行分局出具的復函,公安機關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現場照片、工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案情結果] 被告人胡某某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數繳納。)。
二、扣押的假藥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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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銷售假藥罪案例[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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