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被拆遷房屋補償權轉移時,要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此,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
一是承受拆遷補償合同的權利義務時,義務跟著權利走,誰承受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例如,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配偶享受了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就必須承擔該被拆遷房屋按時搬遷的義務。其子女如對補償權有爭議,應由其負責解決。如承擔不了相應的義務,其權利的承受則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
二是在分配被拆遷房屋補償權時,除了確需照顧的弱者之外,原則上繼承人之間應是多盡義務多分,少盡義務少分,不盡義務不分。突出的規定是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峻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繼承人在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合同和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此權利義務的規定應當事先知曉,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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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引起的拆遷糾紛的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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