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同自由原則 ———從「中介炒房無效第一案」談起
摘要:2017 年天津的一則中介炒房案件,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起了關於合同自由與社會管制之間關係的思 考。在這一案件中,法院以判決的方式否定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的合同的成立。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合同卻被法 院否定了其成立,那麼合同自由和法律規制之間究竟有著什麼樣的界限呢?
《每日新報》 2017 年4 月8 日報道,2016 年 3 月,天津的尤某與吳某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 以81 萬元購買吳某的房屋一處,並約定同意買方在 辦理該房屋手續時過戶給第三方。雙方在合同簽訂 生效後,吳某發現尤某的真實身份系從事炒房的房 產中介人員,而並非合同中的真實買房人。於是吳 某便以「與合同中的買房人一方( 房產中介人員) 即 尤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要解除合同。隨後,尤某將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吳 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並賠償違約金。法院在受理本案後,在對雙方當事人房屋買賣合同的締約 和履行過程,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過戶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進行了審理後,最終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 不成立。這則案例一經作出就備受關注,網絡上稱其為 「中介炒房無效第一案」。此類案件之所以引起人 們如此多的關注,除了其題材涉及當下比較熱門的 房地產調控之外,還因為這一判決直接以法院裁判 的方式,否定了一個由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的合同 的成立。在中國的民商事法律里,合同自由是被尊 奉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但是,在法院的實際司法 運作中,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合同卻被法院否定了。
中國的《合同法》混合繼受了各國優秀文明成 果,也在條文第八條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 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雖然中 國法下的合同沒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這般待遇,但此條也被視為中國版的「契約嚴守」原則。只要 依據法律成立生效的合同,當事人就必須按照合同 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並受到法律的調整和規範,即 法律對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是肯定並提供保護 的。可以發現,中國的《合同法》基本還是秉持了合 同自由的基本理念的。[8] 合同自由在中國《合同法》上的體現主要有締 約自由、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的自由以 及合同形式的自由。締約自由,是指當事人根據本 人的意志和意願來決定是否與他人締結合同的自 由。締約自由是合同自由的基礎和前提,是享有其 他合同自由制度的先決條件。
在一般意義上,法律對自 然人或法人之間依法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 利義務的合同是持支持態度的。這一態度可以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 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以及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 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 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護」的規定直接體現出來。2017 年 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條「民事主 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 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以及第一百一十 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 力」,再次確定了合同自由的原則。而在「中介炒房無效第一案」中,法院卻否定了 平等主體之間基於自由意志所訂立的合同。本案中 的原告尤某系從事房產中介人員,在與本案被告吳 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利用了其作為房產 中介人員具有房源信息以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優勢,同時要購買被告名下的涉訴房屋並非是其與被 告簽訂該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而是為了低價 收進先占房屋的購買機會再另尋買主高價轉售以賺 取高額的中間利潤,這既會造成實際買賣雙方互不了解,影響買賣雙方的締約選擇權,同時也會使房屋 交易的環節增多進而增加實際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 和違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 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此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所以最終法院認定本案 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 表示,原告的炒房行為實際上已經影響了實際買賣 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干擾了 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故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 賣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請求權依法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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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 年天津的一則中介炒房案件,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引起了關於合同自由與社會管制之間關係的思 考。在這一案件中,法院以判決的方式否定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的合同的成立。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合同卻被法 院否定了其成立,那麼合同自由和法律規制之間究竟有著什麼樣的界限呢?
《每日新報》 2017 年4 月8 日報道,2016 年 3 月,天津的尤某與吳某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 以81 萬元購買吳某的房屋一處,並約定同意買方在 辦理該房屋手續時過戶給第三方。雙方在合同簽訂 生效後,吳某發現尤某的真實身份系從事炒房的房 產中介人員,而並非合同中的真實買房人。於是吳 某便以「與合同中的買房人一方( 房產中介人員) 即 尤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為由要解除合同。隨後,尤某將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吳 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並賠償違約金。法院在受理本案後,在對雙方當事人房屋買賣合同的締約 和履行過程,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過戶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進行了審理後,最終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 不成立。這則案例一經作出就備受關注,網絡上稱其為 「中介炒房無效第一案」。此類案件之所以引起人 們如此多的關注,除了其題材涉及當下比較熱門的 房地產調控之外,還因為這一判決直接以法院裁判 的方式,否定了一個由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的合同 的成立。在中國的民商事法律里,合同自由是被尊 奉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但是,在法院的實際司法 運作中,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合同卻被法院否定了。
中國的《合同法》混合繼受了各國優秀文明成 果,也在條文第八條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 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雖然中 國法下的合同沒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這般待遇,但此條也被視為中國版的「契約嚴守」原則。只要 依據法律成立生效的合同,當事人就必須按照合同 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並受到法律的調整和規範,即 法律對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是肯定並提供保護 的。可以發現,中國的《合同法》基本還是秉持了合 同自由的基本理念的。[8] 合同自由在中國《合同法》上的體現主要有締 約自由、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的自由以 及合同形式的自由。締約自由,是指當事人根據本 人的意志和意願來決定是否與他人締結合同的自 由。締約自由是合同自由的基礎和前提,是享有其 他合同自由制度的先決條件。
在一般意義上,法律對自 然人或法人之間依法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 利義務的合同是持支持態度的。這一態度可以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 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以及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 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 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護」的規定直接體現出來。2017 年 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條「民事主 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 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以及第一百一十 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 力」,再次確定了合同自由的原則。而在「中介炒房無效第一案」中,法院卻否定了 平等主體之間基於自由意志所訂立的合同。本案中 的原告尤某系從事房產中介人員,在與本案被告吳 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利用了其作為房產 中介人員具有房源信息以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優勢,同時要購買被告名下的涉訴房屋並非是其與被 告簽訂該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而是為了低價 收進先占房屋的購買機會再另尋買主高價轉售以賺 取高額的中間利潤,這既會造成實際買賣雙方互不了解,影響買賣雙方的締約選擇權,同時也會使房屋 交易的環節增多進而增加實際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 和違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 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此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所以最終法院認定本案 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 表示,原告的炒房行為實際上已經影響了實際買賣 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干擾了 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故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 賣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請求權依法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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