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理是旅日華僑,2002年在回國旅遊期間,與所住飯店服務員任曉芳相識戀愛,並相約在2003年國慶節舉行婚禮,之後,王回日本與日本某公證機構聯繫,由該機構為其出具在日本無配偶的證明,並辦理了其他手續,2003年國慶節,王回到中國,與任曉芳一起到任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登記人員全面審查他們帶來的全套手續,發現日方為王森理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未經我國駐日使、領館認證,未發給兩人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的做法正確嗎?
答: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第3款,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2)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聲明,或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本案中,王森理持有的無配偶證明僅僅經過日本公證機構公證,而未經我國駐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的認證。因此,其證明不符合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未給辦理結婚登記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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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第3款,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2)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聲明,或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本案中,王森理持有的無配偶證明僅僅經過日本公證機構公證,而未經我國駐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的認證。因此,其證明不符合法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未給辦理結婚登記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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