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是針對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案件。
再審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申請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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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和再審的區別[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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