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某畫店與著名畫家李某簽訂了一份委託作品創作合同。合同規定,1992年10月以前李某應交給該畫店10幅山水畫新作,報酬為3萬元,但未約定著作權歸屬。1992年9月,李某將其所畫作品交付畫店,並領取報酬3萬元。1993年1月,該畫店舉辦了一次大規模的畫展,將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畫展獲得巨大成功。李某得知後提出異議,認為畫店未經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權。與此同時,畫店又將該10幅畫連同其他作品結集出版。
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
(1)畫店未經李某同意將李某作品展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權利。
(2)畫店將該10幅畫連同其他作品結集出版的行為有無法律依據。
答:(1)畫店將李某作品展出的行為未侵犯李某的權利。因為本案中畫店委託李某作畫由畫店支付報酬,因此畫的所有權應屬於畫店。根據《著作權法》第18條的規定,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作為所有權人的畫店有權決定是否展出作品。
(2)畫店將該10幅畫連同其他作品結集出版的行為無法律依據,屬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本案中,畫店與李某簽訂合同時未約定著作權歸屬,因此畫的著作權應歸李某所有。而畫店結集出版的行為並未徵得李某的同意應視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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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著作權 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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