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花於2015年6月23日入職皇冠假日酒店,從事餐飲部廚房管事員職務,在職期間雙方簽訂了兩份書面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2015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2018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
公司規章制度《你的指南》第68頁第1項規定「盜竊或企圖盜竊酒店或員工個人財物」第一次即解除勞動合同,第3項規定,「無部門經理簽發的許可,擅自將酒店的財物如餐具、食品、飲料、水果等帶出酒店」第一次即解除勞動合同,王小花簽收了該規章制度。
2018年8月3日,公司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解除理由為王小花存在私自將公司物品(酸奶3個、桃子5個)帶出公司的嚴重違紀行為,王小花認可確實存在上述行為,但不認為上述行為構成嚴重違紀。
同日,公司電話通知王小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前來公司領取解除通知,並給王小花發出手機簡訊要求2018年8月6日到公司辦理領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離職手續,2018年8月9日,公司向王小花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王小花拒收了文件。
2018年8月6日,王小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9054元並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仲裁委於2018年10月12日作出裁決:1、公司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王小花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2、駁回王小花其他仲裁請求。
公司對上述仲裁結果表示認可,王小花不服,起訴至院。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公司與王小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違法解除。
首先,關於《你的指南》是否經過民主程序議定,法院查明,另案生效判決確認了公司《你的指南》已經民主程序議定且經公示,王小花亦對上述指南簽字確認,該指南應成為本案的處理依據。
其次,公司向王小花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載明,其解除理由系勞動者過失,依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員工手冊,庭審中,公司稱系由於王小花存在私自將公司物品(酸奶3個、桃子5個)帶出公司的嚴重違紀行為,違反了員工手冊中的相關內容,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
本案中,王小花認可其存在私自帶出公司的酸奶3個、桃子5個的行為,且根據《你的指南》,無部門經理簽發的許可,擅自將酒店的財物如餐具、食品、飲料、水果等帶出酒店,第一次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王小花雖陳述其私自拿取酒店物品的行為系由於其身體不適,拿取的也是公司的餐廳客人吃剩的物品,但對其主張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同時,王小花上述主張也並不能成為可以私拿公司物品的合法理由。
王小花拿取公司物品的價值雖有限,但其行為的性質不僅觸犯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也觸犯了基本的行為道德準則。如果私拿價值小的物品的行為被寬容而未嚴格依照公司制度處罰,那麼對公司而言,可能引發公司其他員工爭相私拿公司物品的後果,對於王小花而言,若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則易至惡積而不可掩。公司的解除行為不僅是在公司內部嚴明紀律、杜絕類似事件發生的必須,也是對王小花行為的警示和良性引導。王小花也應通過此次事件深刻反思自身過失,在人生道路上引以為戒。
綜上所述,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該解除行為合法有效,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對於仲裁時王小花提出的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請求,因雙方均無異議,本院照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王小花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駁回王小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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