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有時間限制嗎
當初急於籌措資金,李某與其領導金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將自家一室一廳的住宅以5萬元的價格,租給金某「終生」使用,直到其過世為止。時隔9年,李某看見房屋租售市場興旺,便想毀約收回房屋。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訴請。
原告李某與被告金某原是本市長寧區一家企業的同事,金某是李某的上司,雙方關係不錯。1997 年7月,原告李某在長寧區北新涇地區有一套底樓一室一廳的住宅要出租,而被告金某苦於住房緊張及上班路途遙遠,正想租用房屋。兩人一拍即合,並簽訂了租房協議,約定由被告金某承租使用該房屋直到其過世為止,租金為人民幣5萬元,分兩次於1998 年8月前付清。同時約定:原告在被告居住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房屋轉租或變賣,否則原告必須如數歸還被告5萬元租金和裝修房屋的費用。簽約後,雙方相安無事,被告金某一家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
事隔近9年後,李某見房產市場日益火爆,2006 年初同地段相同房型的房租已漲至每月2000 元左右,與簽約時相比翻了一番,便想反悔,與被告解除租賃關係,以求獲得更大的利益。而被告認為房屋才承租近9年,租期未滿,不同意解除租房協議。於是李某便將金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租賃協議,理由是: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中寫明房屋由被告金某承租至其過世,其租賃形式是不定期租賃,原告方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怎麼辦
法律上所稱的不定期租賃指的是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當事人沒有採用書面形式的租賃,而本案中雙方訂立有書面協議,故不能認定為不定期租賃。依照法律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故本案被告應在居住此房屋20年後將房屋返還給原告。本案中的租賃協議其餘部分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按法律規定,公民之間的民事關係,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即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當事人可以就相關事宜自行約定,如此成立的約定和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並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間所訂立的協議便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得因為個人的喜好而任意更改。公民間的關係一般都由合同的形式來約定,哪怕是「口頭約定」,也是合同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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