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要約理論,要約在送達受約人時生效。要約在生效前的收回稱為撤回;要約生效後的收回稱為撤銷。各國法律都承認,要約發出後,只要尚未送達受約人,要約人可隨時使用更為快捷的方法將其追回。但在要約送達受約人後,是否可以撤銷或變更其內容,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歸納起來有三種做法:(1)根據英美法的判例,要約人可以在要約生效後承諾人承諾前任何時候撤銷其要約。(2)要約生效後,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這以德國為典型。(3)要約人原則上在受約人承諾前可以撤銷要約,但受一些限制。《公約》第16條第2款規定,一項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於受約人之前或同時送達受約人。要約可以撤銷,基本上採納了普通法的觀點。然而在但書部分,該公約採納了大陸法系的信賴原則,規定在合同成立前,寫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則不能撤銷;受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本著這種依賴行事,則要約不能撤銷。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要約的撤回與撤銷[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