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女子去社區醫院途中被斷落的供電線電擊身亡,近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依法判決某供電公司賠償周倩的家人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3萬元。
2017年夏季的一天,十六歲的女子周倩(化名)因身體不舒服前往社區醫院,在路上被位於社區南側門口的供電線(斷落)電擊,隨即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其家人悲痛欲絕,將某供電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周倩家人認為某供電公司身為高空高壓電線路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應當盡到保障供電線路安全的職責,對該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應當承擔致周倩死亡的全部責任。而某供電公司則辯稱,事故線路斷落是不可抗力所致。事故發生的當時,聊城市遭遇惡劣天氣,根據氣象資料記載,當時的風力八級並伴有雷電大雨,大風將樹枝折斷,導線受到樹枝和風力的雙重作用而斷落,而周倩此時正路過此處,觸碰了斷落的導線導致觸電身亡。因此,周倩本人如果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通則中所認為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庭審中某供電公司陳述,該案所述供電線路的國家標準為導線能抵抗十級大風,而該案觸電事故發生之日風力僅為八級。根據現場圖片,導線附近樹枝已延伸至導線上方,明顯違反該規定,而供電公司提交的電力設備巡視記錄巡視情況一欄可知,妨礙線路運行的樹木應在被告的日常巡視範圍之內。因此,該案中導線斷裂應當屬於可以預見,應能避免的情形,供電公司以導線斷裂屬不可抗力進行抗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同時,某供電公司依法有義務保護電力設施的正常運行,該事故的發生並非不可預見,不能避免,故其不作為的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致導線斷裂,周倩觸電身亡。
此外,該事故中也無有效漏電保護設施減輕或避免電擊損害後果,事故發生時周倩年僅十六歲,供電線路斷裂對其來說屬於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受害人出行時不可能時刻關注供電線路的安全與否,某供電公司以受害人在惡劣天氣外出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的抗辯理由,不予採納。綜上,某供電公司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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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斷落供電線電擊身亡 供電公司賠償33萬[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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