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妻子精神發育重度遲滯,無行為能力,丈夫無法再與其共同生活,遂將其病妻訴上法院要求離婚。
夫妻一方不具備行為能力,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糾紛,法院的處理必須兼顧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最好的處理方法是誰許離婚,但必須由有行為能力的一方對無行為能力的弱勢一方進行生活扶助。在婚姻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婚姻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子女撫育問題以及生活扶助問題等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此案中,由於被告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婚姻問題是無法進行調解的,而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可視為他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婚姻問題法院只能以判決的方式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對於財產與原告給予被告生活扶助的問題,則可以由原告與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進行協議,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對這兩項達成了一致協議,法院在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的基礎上以判決的方式對協議內容進行了確認。這樣,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而原告須對被告承擔扶助義務由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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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也可離婚嗎[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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