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律基於「矜老恤幼」「愛幼養老」的理念,對未成年人犯罪根據其年齡,分別採取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原則。早在《禮記·曲禮》中,就已有相關的記載:「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即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周禮·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制的記載:「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最早在法律上明文規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據已知的史料,當推戰國時李悝所作的《法經》。其《具法》中規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即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減輕處罰。這一原則,在以《法經》為基礎制定的秦律中也得到體現。從《雲夢秦簡》中相關記載看,對於一般違法行為,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法律答問》中記載:「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據《周禮·地官·鄉大夫》賈公彥疏:「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也只處罰教令者,不處罰被教令者。《雲夢秦簡·法律答問》:「甲某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當磔。」如果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則採取監禁措施,等到其成年後再依法量罪定刑。《法律答問》記載:「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系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何論?當完城旦。」。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先秦時期,由於沒有實行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所以從法律上判定是否成年,不是根據年齡而是按照身高為標準的。《論語·泰伯》中說:「可以托六尺之孤。」東漢的鄭玄解釋說:「六尺之孤,謂年十五以下。」因此,當身高超過六尺(一般是六尺五寸以上),就屬於成年人,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漢代以來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基本上繼承了前代立法的精神。漢惠帝即位時就曾下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漢成帝時規定:「年未滿七歲,賊斗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此外,在漢律中還有「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的規定。《北魏律》中也有「八十以上,八歲以下殺傷論坐者,上請」的規定。可見這一時期基本上是以7至8歲作為未成年人的界限,僅對殺人等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唐朝的《唐律疏議》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在總結秦漢以來法律發展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作了具體規定。《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條:「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一肢殘廢等),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二肢殘廢,雙目失明等),犯(謀)反、(謀大)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從這一規定看,《唐律疏議》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1)15歲以下,僅對死罪及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赦猶流等幾類嚴重犯罪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對其餘犯罪可以收贖;(2)10歲以下,犯謀反、謀大逆及殺人等死罪,得上請皇帝減輕其處罰,犯盜及傷人等犯罪得收贖,對其他犯罪一概不承擔刑事責任;(3)7歲以下,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論犯有何罪,一律不承擔刑事責任。
除上述規定外,《唐律疏議》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還有幾項重要的補充規定:(1)教唆7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備,受贓者備之。」即僅罰教唆者、不罰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但犯罪所得的贓物,如果是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受用的,那麼,被教唆的未成年人仍有負責償還的義務;(2)對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追溯時效問題,《唐律疏議》規定:「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即如果是15歲以下犯罪,16歲事發的,流罪以下,一律聽贖;7歲犯死罪,8歲事發的,一律不得追究刑事責任;(3)對未成年人限制免除刑事責任的問題:對於某些觸犯禮教的犯罪,即使行為人依法屬於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也不能免其罪責。如《唐律疏議》中規定:「其毆父母,雖小及疾可矜,敢毆者乃為『惡逆』,於律雖得勿論,准禮仍為不孝,老小重疾,上請聽裁。」。
《唐律疏議》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基本上被後世法律所全盤繼承。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根據不同年齡段給予不同處理的做法,無疑也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有爭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往往是報請最高部門酌情處理。北宋慶曆年間,寧州有九歲童子毆殺人,宋仁宗以童孺爭鬥,無殺心,止命罰金入死者家。在清代案例彙編《刑案匯覽》中,也收錄了不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如嘉慶十七年,黑龍江6歲幼兒殺死9歲孩童,刑部覆核認為:「該犯年止六歲,與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之律相符」,因此「將該犯依律免罪,恭候欽定。」。
《唐律疏議》為代表的中國古代法律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與《羅馬法》相比,也有類似之處。《羅馬法》中,對7歲以前的行為,法律假定其為無意識的活動,所以不認為是犯罪;7歲以後至14歲,則視其辨別能力如何而定其責任能力有無;14歲以上,則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不過,兩者也有質的區別,即《羅馬法》是以人的主觀認識和辨別、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作為區分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而《唐律疏議》則是根據儒家「矜老恤幼」「愛幼養老」的理念作為確認刑事責任年齡的依據。因此,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中國法律對刑事責任年齡一般都作雙向的劃分,即在同一年齡階段中,同時規定老年犯及幼年犯,將老幼一體對待。這一制度貫串了儒家禮教中「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的主張,體現了中國古代倫理法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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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演進與特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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