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房地產公司新建住宅小區一處。該小區有十棟九層樓房,居住1100戶居民。為了便於管理,該房地產公司在2002年初成立了物業管理公司。2002年底,物業管理公司在其中一棟樓房底層電梯間分隔出一個小間出租,由胡某設立小吃部,每月向物業公司繳納1000元租金。由於該小吃部缺少衛生設施,影響衛生,居民意見紛紛,大樓管委會向物業公司提出意見,要求取消小吃部。物業公司認為開設小吃部是為了方便居民,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小區管理單位,有權處理這些事務,關於胡某的衛生問題,公司可以進行教育。由於物業管理公司拒不接受管委會的意見,業主向法院起訴。
問題:
(1)物業管理公司的做法及答覆是否正確?為什麼?
(2)業主是否有權向法院起訴?為什麼?
(3)本案應如何處理。
19.(1)物業管理公司的做法及答覆均不正確。物業管理公司在管理物業的過程中應當接受管委會以及業主或使用人的監督,對於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委會審議,並經管委會認可方可執行。而該物業管理公司未經該小區管委會及業主同意,擅自將樓房的電梯分隔出一部分出租,改變其功能,有礙樓內的安全及衛生,違反了物業管理的法律規定。
(2)業主有權向法院起訴。因為物業管理公司不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及違反了物業管理法規。
(3)法院應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1分)責令該物業管理公司停止非法行為,取消小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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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地產法 1[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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