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張某和王某相識並戀愛,當時張某未滿20周歲,為了與他結婚,張某偽造了一個年齡證明,到民政部門騙領了結婚證.結婚後不久,張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為,想到法院離婚,請問法院該判張某離婚嗎?張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財產。
可以,只要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判決離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
《婚姻法解釋(一)》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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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6[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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