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得利食品公司是某市外貿部門的一下屬企業,是一家國有企業。在1990年3月6 日,該企業由於經營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被產。3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並將有關消息通知了得利。
公司。1990年5月2日,市外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得利公司進行整頓,6月20日,得利公司與債權人達成了和解協議,6月28日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整頓期間,債權人某公司發現得利公司不但經營狀況沒有好轉,反而又負了一筆新債,於是某公司就向人民法院申請得利公司破產,法院裁定後於1991年10月9日宣告得利公司破產。1991年11月18日,破產程序終結。但是1992年8月份,人民法院在審理其他案件時卻發現1991年11月,得利公司曾放棄對某大商場的20萬元的債權,條件是該公司職工在該商場購物時可憑證享有優厚待遇。於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這筆20萬元的財產。
[問題]1.整頓期未滿,可以宣告企業破產嗎?
2.原得利公司的20萬元債權該如何處理。
[答案與分析]企業可以由債務人申請破產,也可以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3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申請提出後,企業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後再上報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查後,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整頓自公告之時起不超過2 年。
《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0條規定:整頓期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該企業的整頓,宣告其破產:(1)不執行和解協議的;(2)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的;(3)有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如:a.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b.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c.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d.對未到期的債權提前清償;e.放棄自己的財產。
本案中,得利食品公司在整頓期間由於財務狀況繼續惡化,不可能達到整頓的目的,因此應宣告其破產。但破產的申請不應是由債權人之一的某公司提出,而是由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進入破產程序。
《破產法(試行)》第40條規定,整頓期間,放棄自己的債權,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年內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作為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本案中得利公司在整頓期間自願放棄了自己對某大商場的20萬元的債權,後在破產程序終結後1年內被發現,該財產作為破產財產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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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頓期滿可否宣告企業破產[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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