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可根據不同情況,因地制宜,以量刑建議精準化為基本導向提出不同形式的量刑建議,如可以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也可以提出範圍很窄的幅度刑量刑建議,還可以提出附條件的量刑建議,讓裁判者在不同的案件中保有一定彈性的量刑權。在一些複雜的重罪案件、新類型或不常見犯罪案件中,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也並非必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精準化研究。
作者:董坤(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研究員)。
隨著2018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上升為法律規範。貫徹立法要求,檢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意見,大力推進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極提出量刑建議,特別是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的數量持續增長。從2019年全年數據看,全國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比率和量刑建議法院採納率穩步上升。但是,也有人對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出質疑,認為量刑建議精準化會侵蝕審判權,特別是量刑裁量權。實踐中,個別地方認識分歧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鑒於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從相關案例和司法實踐出發提煉相關問題——如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精準化會產生何種影響,由此產生的分歧如何消解,量刑建議精準化的發展路徑和研究方向如何選擇等——並對此加以思考、分析和回應。
認罪認罰案件中裁量權與建議權關係的「變」與「不變」
認罪認罰案件中提倡量刑建議精準化有其獨特的意義和價值,如契合協商性司法的訴訟規律和定案要求,符合案件速審的效率追求,有利於訴訟穩定和裁判安定等。但新制度、新理念的推行亦會對舊有的訴訟結構和理念認識產生影響,對此有必要進行規範分析。
(一)量刑裁判權的決定性地位作用沒有變化
法院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採納量刑建議,尤其是對確定刑量刑建議的採納並意味著其量刑裁判權的喪失,其實,唯有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已嚴重偏離量刑基準和刑罰根據,法院還必須照單全收,不得更改,才意味著法院量刑裁判權的轉移和旁落。實踐中,大量的認罪認罰案件集中於輕罪案件,類型以危險駕駛罪、盜竊罪、輕傷害罪為主,案情較為簡單,大多適用速裁或簡易程序。對於這些案件,檢法之間已形成了一套成熟且共通的量刑規則和標準,出現明顯量刑偏差的可能性不高。既然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沒有不當之處,法院採納自然在情理之中。而且,在審理認罪認罰案件的過程中,無論對於幅度刑還是確定刑量刑建議,法院都要秉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適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對量刑問題展開審查,然後作出裁判。因此,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裁判權的地位作用沒有根本變化。
(二)量刑建議對量刑裁判有實質拘束力
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量刑建議是控辯雙方協商後達成的合意,凝聚著控辯雙方的共識,具有司法公信力,法院應在一定限度和範圍內受其拘束,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法院一般應當採納量刑建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除法定情形外,法院應當採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對於法院不採納量刑建議的例外情形,法律也規定得十分明確,如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以及被告人反悔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這些情形其實都是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的前提條件,與量刑建議並無直接或實質關聯。應當說,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量刑建議對法院的量刑裁判具有一定拘束力。
二是法院須對量刑建議保有適度容錯性。從前述規定看,只有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才可以建議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如果作反向解釋,即使量刑建議有些許偏差,沒有明顯不當,法院也應採納。之所以如此,還是因為量刑建議是控辯雙方合意的體現,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的檢察院的承諾應當具有公信力,符合司法誠信原則的要求。所以,量刑建議如只有小誤差,法院也應當保持一定的寬容度和容錯性。
三是法院對明顯不當的量刑建議改判時須接受程序性約束。從第201條第2款來看,即使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法院也應先建議檢察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如果檢察機關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量刑建議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法院才能依法作出裁判。這體現了量刑建議對法院在量刑裁判上的程序性約束。調研中,一些同志曾認為,對於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法院可不待檢察機關調整量刑建議直接下判。這一認識偏離了立法規定。從第201條的條文結構看,立法將「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情形單獨設為第2款,沒有將其作為法院不採量刑建議可直接作出裁判的一種,並列置於該條第1款的幾種例外情形中,顯然是認為法院對於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不能直接下判,而須前置性地給予檢察機關與被告人再次協商後提出新的量刑建議的機會。該規定為量刑建議在庭審中的再次調整提供了契機,是對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次「挽救」,其中暗含著法院對被追訴人在之前協商中相關實體和程序處分權的尊重,更是量刑建議對法院在量刑裁判中程序性約束的體現。
總之,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對法院的量刑裁判已產生了實質拘束力,這是以往檢法關係中不曾出現的。但法院仍然是量刑裁判的「一錘定音」者,擁有量刑決定權。
認罪認罰案件中認識分歧的消除
認罪認罰案件的特殊性衍生出量刑建議對裁判的拘束力,體現了公訴權對裁判權的新型監督關係,但也引發了個別質疑,為了消除分歧形成共識,可從兩方面進一步協調、改進。
(一)在更新認識和轉變觀念中講求方法
就調研情況看,對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的精準化,檢法兩方都處於漸進接受的過程。2016年開始試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地區,特別是案件量大的基層法院,通過幾年的試點磨合,法官基本不排斥對輕罪案件的確定刑量刑建議。只要量刑建議的提出在形式上符合計算邏輯、司法經驗和量刑規則,大多會被採納。在這些地區抗訴率、上訴率也很低,確實起到了為法官減負,為審判提速的良好效果,總體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與此相反,在一些剛開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遠郊地方,由於適用時間不長,加之當地的刑事辦案量不大,確定刑量刑建議在實踐中的優勢還未充分凸顯。故而,實現量刑建議精準化可以考慮堅持循序漸進、穩步推進的原則,按照案件類型和複雜程度等標準分情形、分階段推進。
一是先易後難、先簡後繁,分階段推進。在那些存在一定認識分歧的地區,考慮先從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入手,或者先從以危險駕駛罪、盜竊罪等為代表的簡單輕罪案件入手,鼓勵檢察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下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將確定刑量刑建議在審判提速、訴訟安定等方面的優勢儘快顯現出來,讓大家切實感受到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倡導量刑建議的精準化對提高司法效率等有益。
二是因地制宜,靈活調整量刑建議的形式。各地可根據不同情況,因地制宜,以量刑建議精準化為基本導向提出不同形式的量刑建議,如可以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也可以提出範圍很窄的幅度刑量刑建議,還可以提出附條件的量刑建議,讓裁判者在不同的案件中保有一定彈性的量刑權。在一些複雜的重罪案件、新類型或不常見犯罪案件中,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也並非必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二)為量刑建議的精準化提供製度保障
除了挖掘量刑建議精準化的內生動力,還可加強制度性保障的外部供給。
一是深化審檢共識,完善量刑指導意見。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將15種犯罪納入其中,規範了量刑的規則和方法。當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又增加了8種常見犯罪的量刑標準。雖然兩個「量刑指導意見」已涵蓋到23個常見罪名,但仍難以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兩高」應統一認識,藉助大數據、人工智慧等輔助系統,梳理同類罪名的量刑標準和尺度,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步擴大「量刑指導意見」所涵蓋的罪名範圍。
二是保障辯方權利,提升協商公信力。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控辯雙方被賦予了量刑協商權,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是在聽取辯方意見的基礎上,與辯方達成的共識。由於部分地區在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存在一定的形式化傾向,加之犯罪嫌疑人獲得的有效辯護、法律幫助也存在不足,導致控辯雙方就量刑等方面的協商存在不對等、不充分的情形,進而影響量刑建議的公信力,對法院產生的拘束效果也不理想。為此,有必要適度擴大值班律師的權利,讓值班律師向「准辯護人」方向邁進;設立檢察機關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值班律師意見的專門環節,確保協商的對等性與實質性,增強量刑建議的司法公信力和認可度。
下一步需要研究的問題
隨著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精準化的不斷深入推進,其制度優勢已逐漸轉化為司法的治理效能,也為更多的檢法機關所接受。為進一步促推量刑建議精準化的發展和完善,下一步可著重從兩個方面開展研究。
(一)確立「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原則和標準
從司法實踐來看,「量刑建議是否明顯不當」已成為共識外新的認識分歧點。如前所述,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法院對量刑建議有適度容錯的法律義務,但對於「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案件可不予採納量刑建議。如何區分量刑建議「不當」與「明顯不當」,理論上有分歧,實踐中亦無標準。有同志認為,「明顯不當」是指刑罰的主刑選擇錯誤,刑罰的檔次、量刑幅度畸重或者畸輕,適用附加刑錯誤,適用緩刑錯誤等。還有觀點認為,「明顯」描述的是不當的程度,應當從一般人的正常認知角度進行判斷,具體可以從量刑建議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與同類案件處理明顯不一致、明顯有違一般司法認知等方面把握。一些地方也進行了初步探索,例如山東省的地方性規則從7個具體方面劃定了「明顯不當」的判斷基準。然而,上述原則或標準能否為法檢雙方認可並切實付諸實踐,均需觀察、總結和完善。
(二)以比較法視野研究域外量刑建議精準化
在開展量刑建議的日本、荷蘭,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已有先例。「日本在公判程序中,檢察官請求將抽象之規定適用於具體案件時,不僅應對是否存在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進行陳述,還應當明確適用的法條,陳述妥當的具體刑罰種類及其分量的意見。」荷蘭檢察系統於1995年開始著手制定精細化的量刑建議準則,簡稱「北極星準則」,為檢察官在作出具體量刑建議時提供重要參考。如果這些國家在長期實踐中確實是在施行具體求刑,那麼其中檢法關係的協調以及相關保障制度的構建就值得我們參考和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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