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的內涵:
智慧財產權即知識財產權,也就是無形財產權。它是法律上確認和保護人們(包括公民和法人)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精神領域創造的「產品」所具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
狹義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即傳統意義上的智慧財產權法,包括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主要組成部分。分為兩個類別:文學產權和工業產權。
廣義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各種權利。
智慧財產權的基本特徵:
(一)客體具有非物質性。
智慧財產權與物權相比最為突出的特徵在於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是物,而且主要是有體物。而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則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發明創造、外觀設計和商標標識等(智力成果)。
(二)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或壟斷性。
指這些權利一經法律確定,即具有排他性,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其他人不經其權利人的同意均不能使用這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否則就是侵犯專有權的違法行為。
(三)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
指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否則智慧財產權的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這一點與所有權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四)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
指有多數種類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例如,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普通作品規定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20年,20年之後原專利技術就進入了公共領域,可以為任何人所自由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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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內涵和基本特徵是什麼[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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