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與李蘭於1999年5月1日舉行婚禮並同居。同年8月,李蘭繼承了父親的遺房1間。10月,王彬與李蘭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書。2001年2月,李蘭生下一子。期間,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於購買各種母嬰用品,另瞞著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幫胞弟購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鬧離婚。王彬認為李蘭繼承其父的遺房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欠的5000元債務也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李蘭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據查實,雙方對財產未作任何決定。①王彬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應否受理?②王彬對案中財產及債務的認識是否正確。
答:① 法院應不予受理。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王彬提起離婚訴訟時,其妻分娩才8個月。據案情,也不屬於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例外情況,故應不予受理。② 不正確。婚姻關係應從履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書時起。王彬與李蘭婚姻關係成立時間為1999年10月,李蘭於1999年8月繼承其父遺房1間,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雙方對婚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又未作任何約定,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王彬所欠5000元債務應分開處理。其中2000元用於購買母嬰用品,為夫妻共同債務;另3000元用於幫胞弟購房,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且李蘭不知情,應視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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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① 法院應不予受理。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王彬提起離婚訴訟時,其妻分娩才8個月。據案情,也不屬於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例外情況,故應不予受理。② 不正確。婚姻關係應從履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書時起。王彬與李蘭婚姻關係成立時間為1999年10月,李蘭於1999年8月繼承其父遺房1間,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雙方對婚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又未作任何約定,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王彬所欠5000元債務應分開處理。其中2000元用於購買母嬰用品,為夫妻共同債務;另3000元用於幫胞弟購房,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且李蘭不知情,應視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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