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針對這項權利,我國刑法專門規定了報復陷害罪。那麼,怎樣的行為構成報復陷害罪,報復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限制?很多人對此有疑問,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例簡介:張某打擊報復舉報人
1994年至2007年,張某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五十餘次索取或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359萬餘元。此外,2007年8月,張某為報復舉報其違法違紀問題的李某,編造了舉報李某有關問題的信件,指使時任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汪某對李某進行查處,以實現對李某打擊報復的目的。同時,在張某指使下,汪某又安排對李某的妻子袁某、女婿張某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貪污罪和窩藏罪提起公訴,致使舉報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權利受到嚴重損害。2008年3月13日,李某收到起訴書後自縊身亡。
法院判決:張某構成報復陷害罪
經法院查明,張某受賄數額巨大,同時具有索賄、為他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情節,應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張某為報復舉報人,夥同汪某濫用職權,編造事由對舉報人及其親屬追究刑事責任,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法院判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汪某犯報復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律師說法:報復陷害罪的相關規定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報復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即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監督權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行為上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是指指一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公職人員。在此要注意區分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區別。
本案中,李某舉報張某的違法違紀行為,為此,張某濫用職權,編造舉報李某的有關信件,同時指使汪某對李某進行查處,同時有捏造李某的妻子袁某、女婿張某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貪污罪和窩藏罪,使舉報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權利受到嚴重損害,最終李某自殺身亡。張某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對李某實施報復陷害行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張某的行為構成報復陷害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五十四條 【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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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報復陷害舉報人 報復陷害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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