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原被告雙方因感情不和而訴訟離婚
2011年原、被告在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甲。婚後雙方因為性格不和等原因經常吵架,且被告經常有打罵原告的行為,原告稱結婚時娘家陪嫁了其一套住房,婚後與公婆分家另住,公婆嫌其回家少,就以各種原因挑撥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被告聽後對原告不是罵就是打。後因被告的弟弟結婚時要買車,公公要求原告拿出購房合同和原告的結婚證去作抵押貸款,原告未同意,被告聽後再一次暴打原告。公公向被告要錢,被告就向原告索要,不給便打罵。被告不管不問任公婆責罵原告,從不關心、維護原告,被告心中只有他父母,為了孩子、為了家,原告一忍再忍,可被告執迷不悟,仍我行我素。原被告雙方感情已出現裂痕,並且被告有嚴重的家庭暴力傾向,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法院判決:不准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後於2011年1月27日在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尚好,2012年1月10日生育男孩甲。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法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伊某某自願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婚後夫妻感情也尚好,雖然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只要雙方互讓互諒,相互尊重,各自改正各自的缺點和不足,正確處理家庭事務,夫妻關係仍能維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不應草率離婚,且原告的離婚訴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其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不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律師說法:因感情不和而訴訟離婚 如何判定感情破裂?
因熟悉相關的婚姻法律知識,並且訴訟離婚的案件日益增多,所以,這個問題也是許多人想要諮詢的問題。離婚訴訟中法院一般會從事實上和法律上來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事實上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法律上主要是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從五個方面對感情破裂提出了明確的標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頒布的司法解釋對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14條具體的標準,這些標準在如果沒有和新的婚姻法律規定衝突的話,在司法實踐中還是適用的,可以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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