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算補償金的工資收入是稅後收入。
有關部門指出,用作計算經濟補償的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包括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個人應繳納的各類稅費。股票、期權、紅利等與投資相關並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不作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這裡的「稅」,指的個人所得稅,「費」指的是各項社會保險費、工會會費等。
2、計算補償金的年限是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所有工作時間的累計和。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計算方法僅適用於2002年5月1日以後訂立的勞動合同,對於這以前訂立的勞動合同,仍然要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計算,具體的計算方法是,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其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1年的,按1年標準支付補償金。這裡未滿一年,僅指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情況,不包括超過一年的情況。
3、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同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不同。
(1)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辭職。從2008年後直算。且僅僅社保繳費基數有誤時,不支持經濟補償金(按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內部文件)。
(2)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辭職的。從2008年後起算。
(3)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合同無效理由辭職的。從2008年後起算。
(4)拖欠工資或拖欠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辭職的。從20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辭職的,從20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單位有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為由辭職的,從2008年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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