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長期擔任a公司的業務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權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興隆,新老客戶遍及世界。由於甲公司的董事長嫉妒甲的才能,無理解僱了甲。甲懷恨在心,於是在遭解僱一個月後,繼續以a公司的名義從老客戶b公司處騙得貨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則以甲假冒公司名義為由拒絕付款。b公司堅持認為在其與甲做生意期間,他並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僱,並且也未收到關於a公司已解僱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應對甲的無權代理行為負責。雙方相持不下,訴至法院。
問題:
(1)按照國際商法的代理法原則,a公司是否要為甲的無權代理行為負責。
(2)甲是否也要承擔責任。
答(1)這是個委託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權後,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代理關係的消滅是否對第三人生效的問題。應美法和大陸法的許多國家法律普遍認為,他取決於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之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反之,委託人則應負責,以保護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由於b公司對a公司與甲之間在交易前已終止代理關係並不之情,故有權要求a公司對甲的無權代理行為負責。
(2)甲的行為從商法的角度來看是無權代理行為。在確定了a公司對b公司的付款責任後,甲要向a公司承擔還款的責任。如果a公司不承擔對b的付款責任,則甲應向b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從另一角度上說,甲騙得貨物逃之夭夭,若構成詐騙,則同時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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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無權代理行為[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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