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溫某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相識。隨著感情的發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為。2001年6月二人結婚,婚後7個月即2002年1月,張某生下一女,取名溫輝。隨著溫輝的長大,周圍的人都說她長得一點也不像溫某。溫某曾經產生過懷疑,但當時夫妻感情尚好,加之張某一口咬定孩子是溫某的,故溫某沒有深究。後雙方感情逐漸惡化,經常發生爭吵,其間溫某曾與張某商量作親子鑑定,遭到張某拒絕。2004年5月,溫某訴至某縣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同時要求法院確認溫輝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問:如何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本案糾紛。
答:有關離婚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查明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然後做出准予離婚或者不准離婚的裁決,當然也可以做調解解決。關於親子關係的糾紛,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做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解決。該《批覆》規定:「鑒於親子鑑定關係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做親子關係鑑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於雙方當事人同意做親子鑑定的,一般應予准許;一方當事人要求做親子鑑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做親子鑑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對於親子關係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鑑定結論,僅作為鑑別親子關係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做出正確的判斷題。」本案中,法院應動員當事人做親子鑑定。如經鑑定,溫某和溫輝有血緣關係,則溫某應盡撫養責任;如沒有,則沒有權利義務。如果張某、溫某拒絕做親子鑑定,根據本案當事人婚前同居等的事實,宜推定溫輝為溫某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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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關離婚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查明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然後做出准予離婚或者不准離婚的裁決,當然也可以做調解解決。關於親子關係的糾紛,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做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解決。該《批覆》規定:「鑒於親子鑑定關係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做親子關係鑑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於雙方當事人同意做親子鑑定的,一般應予准許;一方當事人要求做親子鑑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做親子鑑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對於親子關係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鑑定結論,僅作為鑑別親子關係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做出正確的判斷題。」本案中,法院應動員當事人做親子鑑定。如經鑑定,溫某和溫輝有血緣關係,則溫某應盡撫養責任;如沒有,則沒有權利義務。如果張某、溫某拒絕做親子鑑定,根據本案當事人婚前同居等的事實,宜推定溫輝為溫某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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