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於1992年因酒後駕車、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其妻關某一人撫養不滿一歲的兒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難。1993年,李某和關某離婚。關某為了能順利改嫁,將兒子送給了蔡某夫婦收養。蔡某時年41歲,與妻結婚多年未育。雙方達成了收養協議。當雙方到民政部門辦收養手續時,被告知還必須徵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獄中的李某雖毫無心理準備,但苦於自己不能撫養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無奈在收養協議上籤了字。1997年,李某出獄,借錢做起了買賣。經過幾年努力,日子逐漸富裕起來。為了領回兒子李予,李某起訴到法院,以當初迫於無奈才同意送養、現在自己有能力撫養為由要求解除收養關係。問:法院應否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為什麼?
答:不應當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因為收養關係是合法有效的。收養的成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履行了登記程序。李某的同意雖然有些無奈,但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收養關係有效成立以後,不能夠隨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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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應當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因為收養關係是合法有效的。收養的成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履行了登記程序。李某的同意雖然有些無奈,但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收養關係有效成立以後,不能夠隨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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