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男)與林某(女)於1993年5月1日未辦理結婚登記就同居生活,親朋鄰里紛紛前來祝賀。當時黃某23周歲,林某21周歲。自2000年1月起,林某與鄰居趙某多次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被黃某發現後,雙方感情迅速惡化。2002年2月,黃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林某離婚。林某在答辯中,堅決不同意離婚。
(1)黃某與林某的關係應如何認定?(2)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1)兩人的關係是事實婚姻關係。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釋提出: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本案男女雙方符合這一條件,應視為事實婚姻。(2)由於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處理其離婚問題,當然適用《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法院應視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做出准予離婚或不准予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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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兩人的關係是事實婚姻關係。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釋提出: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本案男女雙方符合這一條件,應視為事實婚姻。(2)由於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處理其離婚問題,當然適用《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法院應視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做出准予離婚或不准予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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